关于申报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局办公室

驻人社〔2016〕10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即日起对市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新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申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5月10日前自带U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健康路西段)5、6号窗口领取申报社会保险费文件并拷贝单位缴费工资信息。

二、参保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和单位工资总额,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5月11日至5月31日,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送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二楼稽核科(交通路中段),由各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审核,同时报送:

1.《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基本情况表》,申报时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2015年明细账簿――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申报时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3.2015年1-12月会计凭证(附有工资发放表的凭证),申报时带原件,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页及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附件1)、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2)。

5.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证明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用人单位补充完善。

三、参保单位应对本单位参加五项社会保险职工的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进行认真、据实申报。参保单位如不按时申报,则该单位将无法办理新一年度缴费、增减及养老保险丧葬费等业务。同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豫人社养老(2014)79、80号文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查处。

联系电话:驻马店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稽核科 2813202

驻马店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服务中心 2832616

附件:1.《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

2.《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表1).xls 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表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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