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6-00225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6〕55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各驻驻单位:《驻马店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0日        驻马店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修正本)》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 第二条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不随意丢弃垃圾并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二)包绿化美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维护树木花草和各种市政设施,不得人为破坏或擅自变换市政设施;临街门头牌匾规范协调,色彩搭配合理。(三)包管理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放杂物,不乱设摊点店外经营,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行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直接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范制订、组织、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和“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固定门店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违反食品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园林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公安、文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各种社会环境噪声和文化娱乐噪音、烧烤烟尘污染等违法行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和拆迁工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占道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长期存放“僵尸”车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横向: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二)纵向: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三)立面: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没有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不清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人:(一)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属于单位所在小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他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三)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公交站牌、公路护栏、电线电缆杆、垃圾箱、报栏等各种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清理维护,及时更换破旧设施。(六)河道、沟渠、坑塘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辖区政府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责任人所指派的负责人员相关信息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以便随时通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第十条  办事处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应做到及时、高效,对存在问题须及时发现,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组织数字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存在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属实后须及时将需处置的事项派发至相应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办理,并监督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城管执法队员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的相关指令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修正本)》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学校等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根据《驻马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和《驻马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效能问责办法》,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一)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二)城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城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经营性单位的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或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监督、园林、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