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3日

驻马店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切实发挥政府资金在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在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中的积极性,提升创业孵化功能,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及《驻马店市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5〕1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创业孵化基地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有科学合理的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和孵化支持措施。

(二)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三)孵化基地基础设施齐全,基地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四)孵化基地配备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五)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200个。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创业实体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0%。

(六)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帐和政策落实台帐,基地内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全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认定,由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根据年初工作计划择优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驻马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孵化规模、创业服务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驻马店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审批表;

(三)创业孵化基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入驻创业实体台账(汇总表、花名册、孵化或租赁协议、用工情况等);

(五)创业服务开展情况。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管理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每3年进行一次复评,对不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和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收回所授牌匾,1年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认定驻马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地每年报送工作情况,统计创业孵化成果。

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撤销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

(一)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创业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孵化承诺和各项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35%的。

四、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奖励政策

被认定为驻马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自认定之日起,基地稳定运营6个月以上且在孵经济实体数量不低于认定时的60%方可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资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高孵化水平、加强基地建设等支出。

五、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的拨付

(一)申请材料明细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审批表;2.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报告;3.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在孵创业实体汇总表;5.创业孵化基地与在孵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租赁)协议;6.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拨付程序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一次性奖励,由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县(区)主管部门初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设立的创业基金支出。

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的监管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对有虚报、套取、挪用奖励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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