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6-00309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6〕84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6日        驻马店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省住建厅《河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工作实施方案》(豫建墙〔2015〕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加强政策扶持和示范引导,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水平,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探索经验。(二)基本原则1.坚持无害化处置。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程监管,禁止私拉乱倒,沿途遗洒,依法依规消纳处置。2.坚持资源化利用。完善再生产品标准体系,加大政策扶持,推动再生产品的广泛应用。3.坚持市场化运作。完善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监管机制,实行特许经营,引入社会资本,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4.坚持产业化发展。拉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带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三)工作目标2016年年底前,各县县城完成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和筹建,同步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制定和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形成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市中心城区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的管理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进度,对清运车辆实行公司化管理,建成建筑垃圾清运实时监管平台,推动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处置厂全面建设,2016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培育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建成1个试点企业。2017年—2020年,在全市全面推广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县成果,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全部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各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二、重点工作(一)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1.完善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再生利用工作,明确管理部门。市中心城区要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加强监管,形成长效机制。2.建立网络监管平台。把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纳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管体系中,在市中心城区率先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四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3.实行处置核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按照《驻马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驻政〔2010〕130号),市中心城区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两证管理、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两证是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的企业取得处置运输核准后,方可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应依法予以处罚。4.推行分类集运。自2017年开始,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轻物质材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环保部门专项验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拆除。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5.强化运输管理。2017年底前,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筑垃圾必须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清运。运输企业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加装密闭设施,实行密闭运输,加装北斗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等监控系统,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闯禁行行驶。住建、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6.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包括拆除在内的施工工地管理,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必须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驶出工地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要有待运建筑垃圾覆盖设施,防止出现工地扬尘。对占用农田、河渠、绿地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的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尽快开展治理,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填河、乱堆乱倒等问题。市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乱堆乱倒的建筑垃圾2016年7月底前必须彻底清运完毕。7.严格消纳场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选址合理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资料,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分类堆放处理,实行资源化综合利用;采取湿法作业,严防消纳场扬尘污染。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重大事件确需关闭的,应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进场的所有建筑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置。(二)引入社会资本,实施特许经营1.引入社会资本。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入社会资本,鼓励采用PPP投资模式,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实行特许经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采取招投标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授权既可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并授予,亦可分开授权。3.建立处置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处置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制定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按照“补偿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处理费监管,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4.建立处理费监管机制。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方联动机制,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要将运输费和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财政专用监管帐户,运输或处置单位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向产生单位提出费用申请,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相应的运输和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三)加强政策扶持,促进资源化利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努力解决再生产品出路等问题。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2.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优先纳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范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优先纳入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纳入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促进我市建筑垃圾装备制造业发展。3.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再生产品规模化使用。在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强力推进再生产品的应用。三、实施步骤该项工作共分四个阶段实施:(一)启动阶段(2016年7月底之前)。主要任务是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主要内容:1.下发《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建筑垃圾分级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及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制订《驻马店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措施。2.召开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会议,对贯彻《意见》,落实《方案》进行动员部署。3.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知识培训。(二)重点工作推进阶段(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 主要任务是通过督导检查,促进贯彻落实。主要内容:1.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处置核准、实行特许经营和收费制度。2.建立建筑垃圾处理费专用监管账户。3.建设建筑垃圾网络监控平台。4.推进全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进度,开工建设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项目。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整治解决各县区辖区内积存的建筑垃圾问题。6.完成相关优惠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促进再生产品推广应用。(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组织对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县经验。(四)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6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意见》有关要求,成立驻马店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保、科技、公安交警、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由政府(管委会)或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多部门参加的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二)实行目标考核。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建筑垃圾分级管理的通知》(驻政〔2015〕80号)的职责界定,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编制完成本地实施细则,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阶段目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三)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市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的检查指导,建立督查、通报和考评制度。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每月末要向市领导小组上报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严重违法的建设、施工、运输和消纳处置单位给予公开曝光和经济处罚。(四)做好试点示范。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试点示范标准,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试点县、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争取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培育具有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全民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驻马店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分工》   附  件 驻马店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名单组  长:王明威  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保刚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新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成  员:宋国喜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新建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永宇  市国土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王长春  市公安局副局长           康庆学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品磊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  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于国平  市科技局副局长           金卫明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陶  锋  市工商局副局长           裴  峰  市安监局副局长           宋超燕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杨  帆  市质监局副局长           胡保华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国强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执法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墙改办,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刘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二、职责分工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区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按照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建筑垃圾分级管理的通知》要求,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负责依法查处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不进场处置、沿途抛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特许经营单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保证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逐年提高。2.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无牌、无证车辆;负责查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等违法运输车辆。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出入市区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超限、超载车辆。4.市发改委: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立项、审批、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核定及监管。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手续的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纳入工程结(决)算。做好建筑垃圾处理费监管账户的设立、管理工作。6.市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和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装车、清运、处置费缴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7.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利用项目的规划选址等相关工作。8.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土地划拨、征用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9.市环保局: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10.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