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9日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驻政办〔2014〕45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4〕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实施《驻马店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其中市直相关部门是指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三条 各县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以各县区优良天数、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7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30%之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工信委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指标的考核细则;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委农办负责制定秸秆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要将蓝天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确定年度蓝天工程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相关企业,明确主体责任。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每月对各县区优良天数、PM10、PM2.5月均浓度进行排名,对排名后二位的县区由市环保部门警示约谈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对连续2次排名后二位的县区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约谈相关县区主要领导,并在新闻媒体曝光。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实施“一票否决”,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直有关部门,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县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大气污染严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责任。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县区考核指标2.市直部门考核指标3.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清单 附件1县区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序号 | 成员单位 | 责 任 区 分 |
1 | 市发改委 | 1.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禁建设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
2.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促进清洁生产,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 |
3.推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提出淘汰电力行业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4.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进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建设。 |
5.制定实施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
6.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
7.综合协调商品煤质量管理,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 |
8负责车用汽油、柴油的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
9.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督导电力行业编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0.加强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严格依法处罚。 |
2 | 市教体局 |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
2.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应急措施,并督导检查落实。 |
3.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
3 | 市科技局 | 1.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 |
2.加强大气污染物减排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着力提高科技治污整体水平。 |
4 | 市工信委 | 1.负责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分解下达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并组织落实。 |
2.指导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 |
3.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
4.督促指导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5.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政策,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
6.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关闭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小、散、乱”企业。 |
7.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置企业违法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 |
5 | 市公安局 | 1.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推动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
2.依法开展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3.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执法检查,依法处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 |
4.督促指导各县区制定黄标车限行区域、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措施和城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落实。 |
5.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 |
6 | 市财政局 | 1.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2.实施有利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 |
3.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
4.按照《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落实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 |
7 | 市国土局 | 1.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处理非法矿山开采行为。 |
2.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的扬尘控制工作。 |
8 | 市环保局 | 1.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
2.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3.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 |
4.负责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
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
6.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
7.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
8.督促指导各县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监督管理。 |
9.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
10.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编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11.会同市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 |
12.制定和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9 | 市住建局 | 1.加强城市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2.督促指导各地研究制定方案,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
3.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其他供水、供热清洁能源。 |
4.负责编制全市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规划,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
5.督促各地制定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 |
6.加强建设工程执法监管,严格依法处罚。 |
10 | 市交通局 | 1.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公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2.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
3.组织实施国、省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 |
4.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
5.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
6.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
7.加强行业执法监管,严格依法处罚。 |
8.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督检查。 |
11 | 市农业局 | 1.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 |
2.实施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
3.推广生物质能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 |
4.推广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 |
12 | 市委农办 | 1.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大秸秆还田力度。 |
2.加强秸秆焚烧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13 | 市林业局 | 1.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
2.制定和实施防沙治沙和造林绿化规划,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
3.督促各地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
14 | 市商务局 | 1.协调做好油品经销企业油品升级工作。 |
2.协助打击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
3.负责报废汽车拆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
4.协助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
15 | 市工商局 | 1.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严厉打击销售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的行为。 |
2.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等行为,实施依法处罚。 |
16 | 市质监局 | 1.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
2.对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等行为,实施依法处罚。 |
3.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4.加强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达标监督检查。 |
5.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7 | 市气象局 | 1.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预报。 |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