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6-00343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2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6〕60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5日 

驻马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明确市、县(区)政府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6〕2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  基金预算按照“规范统一、明确责任、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是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基金预算草案由全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算包括全市基金收支总预算、市本级和各县、区基金收支预算。

第七条  全市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经济发展水平、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按照省级确定的统一方法编制基金预算底表,经审核后按审核确认数据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

1.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计算公式为: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当期平均缴费人数×当期月人均缴费工资×12个月×当期缴费费率×当期征缴率。

当地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由市级经办机构原则上调整到全市平均水平。

2.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市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市上年末欠费总额)。

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确定。

4.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预算年度破产、改制等政策因素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省及我市各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市、县(区)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填列预算年度内同级财政安排的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补助金额。

(三)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银行存款结构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转移收入根据近3年转移收入变化趋势、政策调整对转移人员和金额的影响等分析确定;其他收入根据近年其他情况及占基金收入的比重等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由市级经办机构按省核定的预算年度内省级统筹补助基金填列;县、区级经办机构按市级实际拨入的补助基金填列。

第九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含退职人数,下同)、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上年末离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2个月—当年离休人员减少人数×上年末离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6个月。

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上年末已退休人数×(上年末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 当年月人均养老金调整)×12个月 当年新增退休人数×当年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6个月—当年退休人员减少人数×(上年末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 当年月人均养老金调整)×6个月。

病残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计算确定。

当地新增退休人员占比、提前退休人员占比等超出全市当年平均水平的,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统计数据和离退休数据库信息原则上调整到全市平均水平。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增长率计算确定。

转移支出根据近3年转移支出变化趋势、政策调整对转移人员和金额的影响等分析确定;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做其他支出预算。

第十条  市级经办机构按照定额补助、调标补助、专项补助三种方式对县、区进行补助。

(一)定额补助。以各县、区核定的当年基金收支预算为基数,预算内收支缺口的95%,由市级经办机构用省级统筹基金进行弥补,预算内收支缺口的5%,由扩面征收或地方财政弥补。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基金结余的变化逐步调整县、区负担的比例。因未完成预算而形成的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弥补。如遇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变化、参保人员整建制转移等导致基金收支发生重大变化的,另行确定。

(二)调标补助。对以后年度因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形成的新增支出,根据上年度抚养比(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的比值)水平按以下比例补助:抚养比≤2的,补助90%;2<抚养比≤2.5的,补助80%;2.5<抚养比≤3的,补助70%;3<抚养比≤3.5的,补助60%;抚养比>3.5的,不予补助。

(三)专项补助。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对各县、区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预算执行良好且增收节支主要指标完成好的县区进行补助。

1.配套补助:根据预算年度同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补助金额给予1︰0.5配套补助;

2.以奖代补:根据县、区企业养老保险实际征缴率、人均缴费工资占社平工资的比例、缴费人员占参保人员的比例、当年清欠占累计欠费的比例、新增参保人员占上年参保人员的比例、新增缴费人员占上年实际缴费人员的比例、新增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当年提前退休占当年新批退休人员的比例等指标考核后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县、区当期收不抵支的,通过市级补助弥补后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资金弥补。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区政府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总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同时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章  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市级年度基金预算下达后,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口径将预算分解并下达到各县、区;县、区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基金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市级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补助资金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社保基金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按基金预算收入、基金定额补助和调标补助采取按月拨付方式,于每月二十日前拨付到县、区基金支出户。

第十五条  同级财政应将批复预算中确定的应当由当地负担的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季度拨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由县、区经办机构提出,报市级经办机构测算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十七条  全市经办机构按全省统一的基金决算编制方法编制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级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决算草案,经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编制年度基金决算。市级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决算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经办机构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将批准后的基金决算上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全市经办机构应按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上级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按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全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基金收支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预算执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全市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应加强基础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质量影响预算科学性和基金正常运转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县、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检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对各地预算执行的监控。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级经办机构根据批复后的上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对各县、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考核奖惩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安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和预算执行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全市经办机构软硬件建设,提高服务手段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应由各县、区财政负担的缺口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未到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后,向县、区政府下发结算扣款文件,扣减相应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将扣收的资金全额划入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按第十四条规定拨入县、区支出户用于确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因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养老保险政策或自行出台地方性政策,造成基金支出增加和基金收入减少的,由同级财政负责弥补,并由市级等额扣减其市级补助。

第二十七条  在预决算中弄虚作假、套取市级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套取基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驻政〔2007〕39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驻政办〔2007〕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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