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6-00411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6年08月17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驻马店军分区关于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 | ||
文 号: | 驻政〔2016〕68号 | 关 键 词: |
(2016年8月10日) 为进一步调动大学生应征入伍积极性,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为部队输送更多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豫发〔2011〕12号),《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驻发〔2011〕20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本《意见》仅适用于在驻马店市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校就读的2016年及以后入伍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往届毕业生和高校新生,以及驻马店籍在外就学返乡入伍的大学生。二、鼓励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政法干警招录。在每次全省招考招录前,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上级申报,从全市公务员招考、政法干警招录员额中分别拿出10%的比例,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乡镇(街道)专武干部定向招录从我市入伍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三、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要拿出招录员额5%的比例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公开竞争和择优招录。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给予笔试加分奖励。报考市直单位的笔试加5分,报考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报考市直单位的笔试再加2分,报考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再加4分。五、给予从本辖区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增发一次性奖励金,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4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费用由批准入伍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随优待金一并发放。六、对返回本辖区应征的大学生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并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县(区)财政统一安排,由当地兵役机关在体检当日发放。七、对进藏或到国家发布的其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役的大学生士兵,在原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本科、专科学生(含在校生和高校新生)分别再一次性增发3000元、2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以2:8的比例负担。八、已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服役年限计入工龄,退役后回原单位工作;服役期间晋升中级工以下技术等级的直接晋升。退役后,在认定或评审初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时,服役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管理岗位人员比照同类人员,服役年限计入任职年限。九、完不成大学生士兵征集任务的单位及领导,不得参加当届“双拥模范城(县)”、“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个人)、“兴武建功”先进单位(个人)等活动评选,县(区)主要领导向市征兵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列入当年提拔使用对象范围。十、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宣传、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大学生征集优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