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6-00506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6〕89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2016年10月12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倡导文明出行、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

(一)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在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通行;道路两侧施划有停车泊位的,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争道、抢道、占道,不违法停车、掉头、变更车道,不闯红灯;保持安全行车车距;系好安全带;文明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在行驶中不拨打、接听电话,不向车外抛掷物品,不污染和破坏道路路面;大货车不在禁止通行的时段进入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等。

(二)非机动车参与交通时不进入机动车道行驶,不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不妨碍机动车正常通行,不逆向行驶,不越线等待等。

(三)行人参与交通时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翻越或倚坐交通隔离设施等;不在机动车道内拦乘机动车、散发物品。

(四)畜力车不准进入市中心城区行驶。

(五)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无违法停车现象。

(六)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的交通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停车。

(二)大货车、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冒黑烟高污染车闯禁行、涉牌涉证、拼装报废、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逆向行驶、抛洒遗漏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行人、非机动车辆闯红灯。

(四)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逆向通行;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随意横穿机动车道,行人倚坐或过街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等。

(五)三轮车闯禁限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私自安装动力装置、加蓬,非法营运。

(六)无标志全包三轮车、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七)非法改装灯光或会车时长时间使用远光灯。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安装高音喇叭或警报器,非法改装消音设备制作噪音扰民。

(九)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洒杂物、果皮、纸屑等垃圾。

(十)机动车违法变更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十一)其他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停车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放在停车泊位除外)、盲道、人行道违法停放。

(二)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停放在停车泊位内的除外)。

(三)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或在停车泊位越线停放,或在停车泊位内未紧靠道路右侧有序停放。

(四)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区域或指示方向停放。

(五)机动车在非禁停路段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停放。

(六)其他影响交通秩序、安全或市容市貌的停放行为。

第六条  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原则,主动为前来办事群众提供、开放停车场所,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文明交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文明交通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公安、城管、交通、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对在文明交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公安、交通、住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市中心城区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货运驾驶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和管理,重点治理出租车、公交车、大客车乱停、乱鸣笛、乱调头、不进站停靠。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

第十条  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对区域内生产、销售三轮车(含全包三轮车、四轮车)的商家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从源头上制止三轮车(含全包三轮车、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不文明交通违法举报平台,公开接受群众关于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并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对监督举报属实的群众,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交叉路口设置LED交通诱导屏,开展路况实时播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曝光。

第十三条  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加强门前停车秩序管理。将门前车辆停放管理纳入“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按规定排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设置与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在邻近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相应的停车泊位。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加强交通法制和文明交通教育,提升全民交通文明素质。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驾驶人和公务车辆安全管理。

单位内部文明交通教育开展情况,干部职工(居民)、公务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数量,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和天中好司机评选活动情况等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学校创建测评内容,并与个人信用、保险费率等挂钩。

(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客货运驾驶人的文明交通教育,会同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进驾校活动。

(四)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交通法制和文明交通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法治教育课程,通过定期举办文明交通体验实践教育、书画征文、“小手拉大手”、向全体学生家长印发文明交通倡议书等方式,强化对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宣传和“知危险、会避险”教育,增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自我防护能力,引导学生及其家长文明出行,拒绝乘坐不符合规定的三轮车、四轮车和非校车等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市属新闻媒体负责加大文明交通宣传、报道力度,设立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公开曝光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单位)、道路和车辆安全隐患,闯红灯、翻越护栏、违法停车、违法变更车道等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根据统一安排随警采访,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人,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营造浓厚的宣传和严管氛围。

第十七条  常态化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宣讲、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等文明交通公益活动,开展优秀文明交通志愿者和天中好司机年度评选表彰活动,弘扬文明交通正能量。

第十八条  加强文明交通文化建设,组织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微文学、微文艺、微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明交通作品,倡导、传播“自律、包容、礼让、文明”的现代文明交通理念,扩大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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