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驻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6-00528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驻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6〕130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2016年驻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0日  驻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 为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中关于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控制和减少城市建成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确保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二、禁燃区范围2016年,驻马店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东至中原大道、南至汝河大道(部分为天中山大道、练江河北支流)、西至铜山大道(部分为薄山路)、北至洪河大道(部分为开源大道)。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面积78平方公里,占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总面积78平方公里的100%,实现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全覆盖。三、高污染燃料的界定(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四、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一)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2016年10月底前,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三)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五、工作职责(一)环保局1.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2.督促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造和治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对污染物不达标排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予以拆除。3.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予以拆除。(二)规划局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三)住建局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四)发改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负责推动驻马店市供热规划组织实施,提高城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五)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内擅自建设和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年检和相关手续。(六)电业局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其生产供电。(七)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和年度审验。(八)公安局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对妨害公务、暴力阻挠等行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禁燃工作有序进行。(九)驿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洁燃料工作。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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