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6-0053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0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驻政办〔2016〕138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全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圆满完成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前,我市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矛盾还比较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切实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落实。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当前,我市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的实际情况没有改变,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站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提高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要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二、实行管控性保护,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导向作用。各县(区)根据土地规划修编调整完善新下达我市的2010-2020年规划期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模控制、重点保障、城乡统筹、兼顾均衡的原则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的一段时期内,除涉及科学发展载体、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外,不再审批局部调整。各县(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编制本辖区、本行业规划时,首先要考虑耕地保护,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占用耕地,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启动规划修改程序。三、实行约束性保护,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土地规划修编调整完善新下达我市的的2010-2020年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和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把国务院新一轮计划的还林、还牧、还湖耕地;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和现状基本农田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做到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县(区)不得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之机,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规避报批基本农田和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要求。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及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四、实行补救性保护,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用地单位占用耕地时要严格履行耕地谁占谁补的法定责任,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原则,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市和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和报批审查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暂时难以落实占优补优要求的,可由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县级政府作出“占优补优”书面承诺,并在两年内落实承诺到位。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占用耕地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复垦后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各县(区)要加快新增费项目中的新增耕地地块面积、等级、位置等信息的核定,积极探索并建立新增费项目中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中的新机制;积极探索以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新方法;积极探索市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机制的建立,逐步完善建立先进的耕地保护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本地的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工作,鼓励开展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工作,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推广深耕深松技术,构建合理耕作层,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资源利用率。采取地力定向培育、强化土壤投入品监管、有效管理污肥污水施用等措施,预防和消除土壤污染,建立完善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五、实行建设性保护,有效开展土地整治。各县(区)政府主导和统筹本地的土地整治工作,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体系,依据每年年初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规模相当的土地整治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强化县级土地整治指挥部的主体作用,对项目负总责,充实其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指挥部的组成单位、目标任务和应发挥的作用。县级指挥部要打破原来重申报、轻管理的工作方法,加大项目管理力度,积极采用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定期下发项目进展通报和定人分片督导抽查等措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验收机构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全面验收的新方式。已整治完成的耕地各县(区)要纳入基本农田进行管理,并统筹安排本地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组织各个涉农部门对已竣工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积极引导农民进行种植业生产,防止出现土地撂荒或被建设占用。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质量、进度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在全市通报。六、实行倒逼性保护,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减少耕地占用。各类项目选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经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提高节约集约程度,减少占用耕地。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用地规模管控;切实解决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问题;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缓解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增加发展空间。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新机制,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七、实行惩治性保护,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机制的意见》(豫办发〔2014〕25号),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对耕地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各级国土资源、法院、检查、公安、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查处合力,加大重大土地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查处、公开、曝光,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辖区内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精神,对所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八、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各县(区)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谋划、统筹推进,以保护促发展,确保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九、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耕地地力管理工作,加强耕地地力提升、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严格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涉土资金,重点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市耕地环境状况,积极探索对受污染耕地进行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情况,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十、严格目标考核,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根据《驻马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驻政发〔2006〕70号)要求,加强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将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等纳入考核内容。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完成任务进行考核,五项全合格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市政府对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并在资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涉及土地管理的有关业务;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扣减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2016年10月27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