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民在中心城区购首套新建商品房补贴延长

索 引 号: S0001-0208-2016-0067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来源: 驻马店日报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名  称: 我市农民在中心城区购首套新建商品房补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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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延长补贴时间将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施行购房补贴政策,农民进城购房热情持续高涨。日前,市政府决定,将我市农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时间将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为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努力去除我市商品房库存,2015年12月,我市出台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明确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办理购房补贴,其中城镇居民购房补贴执行至2016年3月底,本市区域农民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补贴至2016年12月31日止。至2016年11月28日,共办理购房补贴7208宗,面积约84万平方米,发放补贴9127万元,其中农民首套房购房补贴5070宗,占市中心城区同期商品房销售面积的29.16%。目前,我市购房补贴窗口日均办理农民购房补贴100余宗,发放补贴120万元左右。购房补贴政策的施行,对促进我市农民进城购房,消化商品房库存起到了积极作用。基于我市农民进城购房的积极性较高等因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努力去除商品房库存,市政府决定,将我市农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时间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补贴对象及标准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执行。据了解,按照《实施意见》,本市区域农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5000元;购买90平方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2000元;购买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5000元。在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界定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关于农民身份的界定,《实施意见》指出,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记载事项为准,身份证和户口本登记居住地为村民委员会的,视为农民身份。在首套住房的认定方面,《实施意见》规定,首套住房根据购房人本人名下房产情况核定;购房人本人名下无房的,视为首套房;以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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