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204-2017-00011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驻政文〔2016〕309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以保障乘客安全便捷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突出市场主体的作用,加快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推动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努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对行业的监管和治理能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二)改革目标。通过对巡游出租汽车的深化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市场秩序,以高品质服务实现出租汽车服务的差异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以出租汽车为补充、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多样化服务方式并存的城市客运交通新格局。二、基本原则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便捷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国家实施“互联网 ”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属地管理。县、区政府是辖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建立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三、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交通结构,使其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四)构建多元化服务体系。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坚持市场需求导向,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服务业态,对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逐步构建符合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的新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五)实施运力动态调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及运力保障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实施运力动态调整。四、深化巡游车改革(六)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权期限为8年,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存量巡游车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现有存量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其车辆报废年限相同,经营期满更新车辆时,一律按新增巡游车标准执行。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各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巡游车经营权制度。(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水平和结构。(八)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研究鼓励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规模经营,依托骨干龙头企业带头,强化行业、企业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落实巡游车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评价情况,建立符合巡游车运营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服务规范管理办法。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展示窗口行业形象。(九)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出租汽车 互联网”的思路,推动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强化管理、平衡利益和提升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巡游车在巡游揽客和电召时,均须使用巡游车专用的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装置,并据此收费和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五、规范发展网约车(十)规范网约车发展。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2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延续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办公场所和培训教育场所等条件,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游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巡游专用营运设备。网约车资质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排气量1.6L以上或者1.4T以上,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许可条件。鼓励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型车型。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身份证且符合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十一)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须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具备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不得在巡游车停靠站点排队揽客。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十二)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义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互助行为,与网约车提供营运服务属于完全不同管理范畴。互联网平台公司不得以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也不得以顺风车名义进行其他非法营运活动,更不得以拼车、顺风车的名义非法从事班线运输,冲击班线客运市场。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十四)完善服务设施。各级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在车站、医院、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信息的档案,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十六)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交通、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通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及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程实时监管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及克隆车,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八、保障措施(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成立由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宣传、维稳、网信、工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法制、通信、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具体职责附后),形成“政府领导、交通牵头、部门分工、协作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十八)完善配套政策。根据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十九)维护行业稳定。各级政府要制定科学的涉稳问题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利益各方依法依规表达诉求;对于发现的不稳定苗头和因素,妥善应对,切实防止酿成群体性事件;对违反法律法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附件:驻马店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016年12月30日    附 件驻马店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宣传部门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宣传方案》。2.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全面掌握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二、维稳部门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稳问题应急处置预案》。2.收集研判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不稳定问题,掌握情报信息,对涉稳动向及时预警、督导化解。3.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三、网信部门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2.制定《舆情监测方案》,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3.配合依法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及时处置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4.加强网络舆论宣传,引导宣传和发布改革的正面信息,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5.配合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四、工会1.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研究制定工作。2.参与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关于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的协商工作。五、交通运输部门1.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工作,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3.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牵头制订网约车准入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4.配合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5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实施细则。6.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7.会同维稳、公安、网信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六、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1.确定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2.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3.对出租汽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七、公安部门1.对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进行定级备案,督促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对线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核;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用户实名验证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2.依据相关法律等规定,实施网约车登记管理。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出租汽车驾驶人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或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等情形的审查认定工作。4.配合维稳、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工作预案,严密防范、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5.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6.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7.依法查处利用巡游车、网约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八、财政部门做好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等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十、商务部门1.牵头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监督执行。2.加强外商投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十一、工商部门1.做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2.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驻马店)。3.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十二、质监部门1.加强巡游车计价器的强制检定管理,保证计价准确。2.摸清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研究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3.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计程计时的法律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计量准确。4.加强计量监督,打击利用出租汽车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和网约车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加强出租汽车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做好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推行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管理,提高气瓶信息化管理水平。十三、法制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和现实需要,对政府制定、清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十四、通信管理部门1.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就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2.做好网约车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对涉及经营信息服务等电信业务的,做好相应许可工作。3.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4.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十五、税务部门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2.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经营者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3.对网约车纳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纳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十六、人民银行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2.对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线上支付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有关违法违规支付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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