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7-00008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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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驻政办〔2016〕174号 关 键 词:

 

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下半年重点改革任务〉的通知》(驻改发〔2016〕3号)精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开展行政执法,并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在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今后,随着法律法规条例的立、改、废、释和政府职能转变,及时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按程序调整。  2016年12月30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地方史志办公室(3项)(一)行政处罚(2项)1.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行为的处罚。2.对承担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二)行政检查(1项)1.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工作的监督检查。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项)(一)行政处罚(27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经营者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当事人拒绝、拖延、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节能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的处罚。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供电企业及受委托单位、物业小区无故停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架空线路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架空线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烧窑、烧荒、垂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对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损坏计量装置及任何方式窃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传授窃电方法、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逾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二)行政强制(1项)1.责令暂停相关营业。(三)行政检查(3项)1.价格监督检查。2.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3.对重大项目招标进行监督检查。三、市教育体育局(4项)行政处罚(4项)1.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2.对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干涉他人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3.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4.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四、市科学技术局(8项)(一)行政处罚(6项)1.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2.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处罚。5.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6.违法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二)行政强制(1项)1.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三)行政检查(1项)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项)行政检查(2项)1.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7项)行政处罚(17项)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2.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3.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4.宗教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6.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8.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行为的处罚。9.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1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印刷清真食品包装的处罚。1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的处罚。1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未专用的处罚。14.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处罚。15.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没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未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的处罚。16.商场、商店经批准经营清真食品时,未固定专柜,未悬挂清真牌、证,没有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处罚。17.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和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处罚。七、市公安局(427项)(一)行政处罚(396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的;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处罚。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处罚。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违反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规定,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聘请或雇用未经安全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人员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机构未履行安全检测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处罚。持有、提供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者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罚。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谎报火警的处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标准的处罚。在建高层建筑内违规设置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擅自改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处罚。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性质的处罚。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处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违法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单位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处罚。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处罚。建筑物施工没有保证消防水源的处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处罚。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扰乱(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扰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处罚。妨碍(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破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强行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处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围攻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处罚。向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扬言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罚。结伙斗殴的处罚。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及管制器具的处罚。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处罚。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处罚。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施工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违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公众活动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猥亵他人身体的处罚。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处罚。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招摇撞骗的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处罚。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的处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旅馆业工作人员不登记住客信息的处罚。旅馆业工作人员不制止住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不报告的处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典当业工作人员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处罚。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谎报案情的处罚。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违法进行爆破、挖掘等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处罚。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车、机动船舶的处罚。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罚。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卖淫的处罚。嫖娼的处罚。拉客招嫖的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为从事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参与赌博的处罚。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娱乐场所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的处罚。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典当行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典当行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单位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保安培训机构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的处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民用爆炸物品未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处罚。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处罚。未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的处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处罚。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处罚。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处罚。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处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未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处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备案的处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报告的处罚。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非法出境、入境及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及出售护照的处罚。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持用伪造、涂改等为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处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处罚。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违规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驾驶超员客运车辆的处罚。驾驶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车辆未购置交强险的处罚。具有无证驾驶、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驾驶、出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等违规行为的处罚。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未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存在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发生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二)行政强制(27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的临时查封。对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强制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拘留审查有非法出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非法出入境嫌疑且不适用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限制其活动范围。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遣送出境。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制止、强行解散、驱散集会、游行、示威人员,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违法场所。扣押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强制对卖淫、嫖娼者性病检查。扣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扣留超员、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交通事故机动车。扣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拖移违反规定停放和因驾驶员原因无法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障碍。强制检验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强制约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实行交通管制。强制对涉嫌吸毒人员检测。强制隔离戒毒。(三)行政检查(4项)单位(包括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的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八、市民政局(36项)(一)行政处罚(26项)1.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8.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9.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10.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11.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12.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以后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13.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14.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15.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16.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17.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18.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19.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20.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21.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22.擅自编印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23.对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24.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25.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服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26.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二)行政强制(8项)1.取缔非法社会团体。2.封存或者收缴被责令停止活动和已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3.强制对调查取得的有关非法社会团体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的登记保存。4.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5.封存或者收缴被责令停止活动和已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6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行为的责令整改。7.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在耕林地建造坟墓、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责令整改。8.严禁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三)行政检查(2项)1.对市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九、市司法局(15项)(一)行政处罚(9项)1.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2.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3.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4.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对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处罚。6.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规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8.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9.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丢失、损毁检材,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处罚。(二)行政检查(6项)1.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年度检查。2.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检查监督。5.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举报、投诉,进行监督、检查。6.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十、市财政局(42项)(一)行政处罚(29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等的处罚。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4.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5.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6.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7.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8.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10.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1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违规的处罚。1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违规的处罚。13.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14.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处罚。1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16.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17.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18.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19.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20.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拒绝修正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内容的处罚。21.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22.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23.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2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25.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26.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27.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处罚。28.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29.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二)行政检查(13项)1.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2.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3.财政收入监督检查。4.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5.专项资金监督检查。6.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7.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8.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10.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查。11.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12.财政票据监督检查。13.会计监督检查。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项)(一)行政处罚(共1项)1.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二)行政强制(共2项)1.划拨社会保险费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2.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三)行政检查(共3项)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2.社会保险稽核。3.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十二、市国土资源局(79项)(一)行政处罚(70项)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擅自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无权、越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处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房地产的处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的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探矿权人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矿山企业因开采不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依规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采矿权人擅自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处罚。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处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的处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二)行政强制(1项)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三)行政检查(8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巡查。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情况监督检查。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监督检查。探矿权年检。采矿权年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督察。十三、市环境保护局(58项)(一)行政处罚(51项)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2.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3.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处罚。4.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处罚。5.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6.违反自动监控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7.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8.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9.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10.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11.违反规定设立排污口的处罚。12.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3.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等的处罚。14.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15.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处罚。16.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处罚。17.机动车、机动船舶机构违法检测排气污染物的处罚。18.高硫份、高灰份煤矿未按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的处罚。19.违法在特殊区域焚烧的处罚。20.违反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的处罚。21.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22.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23.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24.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25.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26.违反电子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27.违反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2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29.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30.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31.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的处罚。32.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33.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34.环境监测数据无效的处罚。35.违反新化学物质登记规定的处罚。36.排污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37.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处罚。38.防治设施异常未报告、通报的处罚。3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4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仪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的处罚。41.违法处置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罚。42.违反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43.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44.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示踪、编码、退役处理有关规定的处罚。45.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46.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47.涉及放射性、核贮存处置的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48.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档案记录、报告、监测、人员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49.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50.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51.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二)行政强制(3项)1.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责令停止作业、控制事故现场。2.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法》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强制恢复原状。3.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三)行政检查(4项)1.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受托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检查。2.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3.对排污单位的现场检查。4.总量减排核查。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7项)(一)行政处罚(238项)1.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2.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3.对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4.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5.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6.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的处罚。7.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8.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对建设单位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的处罚。10.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11.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12.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13.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处罚。14.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15.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17.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18.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9.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20.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21.对施工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22.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23.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2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25.因对工程建设、检测单位罚款处罚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处罚。26.对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27.单位和个人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和勘察、设计的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的处罚。2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2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3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3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3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3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34.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35.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36.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37.对注册执业人员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38.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或不执行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3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40.对施工单位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41.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42.对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43.对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44.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45.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46.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47.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48.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49.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50.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51.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52.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53.对工程监理单位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5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55.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5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57.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58.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59.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60.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6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62.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6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64.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65.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66.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67.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68.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69.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的处罚。70.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71.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72.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73.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74.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75.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76.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77.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78.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79.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80.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81.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的处罚。82.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83.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84.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85.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86.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87.对招标单位应招标的工程并未招标的处罚。88.对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罚。89.对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的处罚。90.对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91.对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处罚。92.对招标单位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处罚。93.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94.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95.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96.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97.对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的处罚。98.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处罚。99.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100.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10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0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103.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10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10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106.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10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10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109.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110.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111.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的处罚。11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1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11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处罚。115.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11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11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118.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119.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120.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121.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12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12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124.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处罚。125.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126.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127.评标专家违法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128.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处罚。129.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130.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处罚。13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132.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13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134.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13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136.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137.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138.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标的的处罚。139.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140.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的处罚。141.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142.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143.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144.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应当回避而参与评标的处罚。145.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146.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147.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148.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149.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150.招投标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15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时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处罚。152.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的处罚。153.评标专家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违反评标纪律的处罚。15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155.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156.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罚。157.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158.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159.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160.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要求,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161.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16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163.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处罚。164.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165.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166.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处罚。167.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168.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16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170.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17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17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17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17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17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17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处罚。177.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178.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17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180.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18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182.违反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等有关规定的处罚。183.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正常修剪的;破坏、毁损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184.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185.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186.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187.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188.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189.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190.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191.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192.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19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194.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195.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的处罚。196.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处罚。197.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事故的处罚。198.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199.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200.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20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202.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203.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204.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205.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206.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207.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208.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209.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210.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21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21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21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21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21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21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217.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218.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219.燃气器具销售、钢瓶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处罚。22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221.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222.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223.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224.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225.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226.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227.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22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229.在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230.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23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232.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23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23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235.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236.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23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238.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二)行政强制(1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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