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7-0000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7年01月10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6〕169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30日 驻马店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方便社会公众出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免费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私人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费用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四条 合乘双方合理分摊的出行费用,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第五条 合乘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合乘双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二)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机动车号牌为本市的乘用车并符合安全驾驶的相关要求。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安全保障。合乘双方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签订合乘协议,应当明确出行线路、乘车地点、乘车时间、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履行如下义务:(一)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二)审核合乘双方和使用车辆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可追溯。(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出行费用。(四)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合乘频次(每天每车不得超过两次)和路线分布,及时处理合乘双方提出的投诉与建议。(五)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九条 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