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局办公室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即日起对市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新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应于2017年5月10日前自带U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健康路西段)5、6号窗口领取申报社会保险费文件并拷贝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信息模板。

二、参保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和单位工资总额,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7年5月11日至5月31日,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送以下五份资料:

1.《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基本情况表》,申报时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2016年明细账簿――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申报时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3. 2016年1-12月会计凭证(附有工资发放表的凭证),申报时带原件,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页及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附件1)、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2)。

5.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证明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用人单位补充完善。

参保单位将五份资料送达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一楼稽核科(交通路中段)后,再由各保险经办机构派人集中审核。

三、参保单位应对本单位2016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认真、如实的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9〕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填报。参保单位如不按时申报,则该单位将无法办理新一年度缴费、增减及养老保险丧葬费等业务。同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查处。

联系电话:

驻马店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稽核科 2813202

驻马店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服务中心 2832616

附件:1.《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

2.《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xls 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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