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7-00909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7〕43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7日    

驻马店市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改进

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精神,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至六中全会及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改革城市执法体制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等相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高效有序运行。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9底,实现市、县(区)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相关职责划转到位,规定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到2020年,全市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理顺体制、权责明晰;集中执法、精简高效;完善法规、规范用权;公正文明、优化服务。

二、健全体制机制

(一)机构设置。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设立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增挂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该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城市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设立驿城区城市管理局,挂驿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设立驻马店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分局,分别挂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牌子,为市城市管理局派驻机构。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城市管理局,增挂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17年8月

(二)职责调整。按照豫发〔2016〕36号文件和省编委关于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部分工作。

将分散在有关部门行使的以下行政处罚权划转到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市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市工商管理方面城市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市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市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市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中央和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步推进其他领域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省政府已批复同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超出上述范围的,可继续行使。有关管理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后,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管理中心、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9月

(三)下移执法重心。根据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原则上以驿城区一级执法为主。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派驻的分局接受市局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区为主,职责与驿城区的职责一致。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产业集聚区等派驻执法机构。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队伍建设

(一)优化执法力量。市、县应根据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特点及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执法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和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调整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对于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二)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统筹解决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强化执法保障,落实执法用车和装备配备标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三)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贯彻中央关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落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职务晋升、干部交流、工资待遇、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制度,切实解决基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津贴低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执法水平

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建立新的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落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和执法准则。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禁止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多做沟通、说服、引导、教育、告诫工作,采取指导、奖励、扶助、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外部监督,完善内部流程控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五、创新治理方式

(一)建设智慧城管。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着力发展智慧水务、智慧管网、智能建筑,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平台功能,实现高位监督。市级已基本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各县2017年底要完成建设。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省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建立数据更新机制,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引入市场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大力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市场化运营,在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市政道路养护、公共交通、停车场建设、公共自行车等方面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自由市场、流动商贩疏导点、便民服务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惠民生。

(三)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各层级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各类基础信息的采集分析,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推动制定社区居民文明公约,倡导邻里和睦、守望相助,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加快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居民自治的城市治理模式。市数字城管平台结合区、街道层级网格单位,重新划定管理网格,推进数字城管网格管理考核全覆盖。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地方立法。尽快出台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条例等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把城市管理执法、城市道路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议程,加快立法进度。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完善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法制办、市住建局

(二)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公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城市执法的公安保障,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强与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建局、各县(区)司法部门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委、市政府加强对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驻马店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高位推进我市试点工作。按照《中央指导意见》、《省委实施意见》的精神及省住建厅工作要求,确定2017年全市重点改革任务和完成时限如下:一是8月底,完成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设置;9月底,所有县(区)完成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设置。二是9月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三是9月底,确定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四是9月底,实现在编在职一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五是10月底前,配合省住建厅完成处级以上城市管理执法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六是10月底,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二)健全协调机制。在市委、市政府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健全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点评,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整治不文明行为,大力弘扬社会公德,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开展诚信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最美城管人、星级城管执法人员等评选活动,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四)加强监督考核。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监督,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引入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健全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服务承诺和绩效管理制度,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

各县(区)根据中央和省要求,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本县(区)的城管体制改革方案,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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