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7-00645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1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意见
文  号: 驻政〔2017〕56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驻编〔2015〕13号)要求,为改进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降低机关运行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职能,代表本级政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专业化服务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新体制。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兼顾、满足需求的原则,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低成本高效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机关事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照执行。本意见所称房产,主要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含商业用房)。三、房产管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统一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办公区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切合驻马店实际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建立市直办公用房信息管理平台,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监管。四、权属管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权属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统一申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不动产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户名统一为“驻马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建立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权属、产籍管理手续,规范登记统计台账,定期开展房产核查和清理工作,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做到账实相符。(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各自使用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的用途或将房产自行开发、转让、抵押、担保、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五、建设管理(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要求,从严控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按照标准严格程序管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使用需求并结合市直机关单位基本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经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基建的投资管理,统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集中支付建设资金。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各房产使用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预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对于新建办公用房,产权归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市直单位因新增机构、职能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六、调配管理(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实行统一调配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标准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面积,并在市直单位房产范围内统一调整分配。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并视房源情况实行余缺调剂。(二)各单位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或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要腾退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享有房产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手续,确保房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使用协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房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产使用档案,在按标准核定分配的房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四)对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增加办公用房却无房源调剂,需要租赁解决的,使用单位应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经济适用、方便办公的原则按标准租赁办公用房。(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改造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资源,切实改善市直单位办公条件,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七、维修管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房产的维修管理工作。房产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直房产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标准、时限和要求。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屋修缮定额标准,制定日常修缮养护标准及维修项目管理程序和办法;按照市直单位房产现状,负责统一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年度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核落实维修经费后,统一组织工程项目实施(对于一些涉密和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用房,经批准后修缮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八、物业管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办公区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统一规划编制,加强指导和监督。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推进市直机关房产使用单位与物业管理分离,建立物业自营、合作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的新体制,加快推进市级机关办公区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使用面积和费用标准统一核拨。各使用单位要合理安排,节俭使用。(三)要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开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切实降低物业管理成本和费用,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保障机关高效运行提供优良环境。九、房产的核查和清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房产现状定期核查评估,不断完善办公用房信息管理平台档案。为科学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二)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管理工作。结合机构改革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处置。对非市直属事业单位租用市直单位房产的,要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租赁协议,租金标准按所处地段、房屋结构、房产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企业单位租用市直单位房产的,原则上予以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续用,但要按照市场价缴纳租金;对各类协会商会占用市直单位房产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清理整改,完善手续;对异地派出机构及下属单位使用的市直单位房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自行管理或委托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管理。所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足额上缴市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切实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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