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7-00676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7年10月10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7〕105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围绕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最大程度地便利群众,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精神,经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186项,保留证明15项。现将驻马店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一)凡未纳入保留证明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二)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三)证明事项取消后,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到实处,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出现部门推诿扯皮,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的现象。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一)充分利用现有凭证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办理。(二)强化配合协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克服“避责思维”,不得推脱责任。证明事项取消后,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收到征询请求后及时予以回复。(三)便利群众办事。对群众在异地办事需要我市出具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方便群众和企业使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加强监督管理(一)对确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调整证明事项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二)要加强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各类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减证便民”。有关部门在履职尽责中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供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的,将按情形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解放思想、主动作为,加快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实行证明清单管理、网上自助办理等措施,确保清理成果落到实处。 附件:1.驻马店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2.驻马店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17年9月30日
序号 | 单 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后的办理方式 |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资本金证明 | 工商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社区 |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3 |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发证机关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凭证、材料办理 | |
4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 社区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凭证、材料办理 | |
5 | 银行资金证明 | 建设单位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凭证、材料办理 | |
6 | 权属证明、同意临时占用道路证明 | 所在村委(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 | 临时占用道路的批准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7 | 商务局 |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商务局 |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向海关报批加工贸易业务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凭证、材料办理 |
8 |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 工商局 | 再生资源回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9 | 经办人介绍信 | 拟办证单位 | 再生资源回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0 | 旅游局 | 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 | 房管部门或业主 | 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备案初审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凭证、材料办理 |
11 | 增存质保金证明 | 银行 | 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 | 提交开户协议、存款单等有关材料办理 | |
12 | 旅游保证金担保证明 | 担保银行 | 旅行社从业质量保证金管理 | 提交银行担保承诺书等有关材料办理 | |
13 | 验资证明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旅行社设立初审 | 通过数据资源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4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证明或情况说明 | 所在单位 | 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的审核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15 | 个人信息变更证明 | 缴存单位 | 姓名或身份证信息与系统不一致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6 | 户籍证明 | 派出所 | 姓名或身份证信息与系统不一致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7 | 个人封存证明 | 缴存单位 | 职工停止缴存公积金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8 | 借款人配偶单位证明 | 配偶所在单位 | 配偶为缴存公积金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9 | 代缴证明 | 所在单位、代缴机构 | 缴存信息与单位不是同一单位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20 |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办理商业银行贷款 | 提交现有的缴费凭证、材料办理(本省内) | |
21 | 无房证明 | 租房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 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 个人承诺,通过数据资源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22 | 夫妻双方房屋套数证明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通过数据资源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23 | 首套房证明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 通过数据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24 | 危房鉴定证明 | 规划、土地、建设部门 | 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25 | 准予建造证明 | 规划、土地、建设部门 |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26 | 准予维修证明 | 规划、土地、建设部门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27 | 烟草局 | 房屋权属证明 | 村委或街道办事员处 | 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 | 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其它相关材料 |
28 | 司法局 | 学历证明 | 毕业院校 | 职称评审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29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 律师执业证申办;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实地调查核实办理 | |
30 | 住房管理中心 | 介绍信(查询证明) | 房产信息中心 | 房产信息查询 | 通过数据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31 | 人事档案证明.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 人才服务中心;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 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 | 部门查询、交纳手续单据凭证 | |
32 | 住房管理中心 | 企业状态查询证明 | 工商局 | 房产交易 | 部门查询、信息资源共享 |
33 |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 房产信息中心 |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 | 部门查询、信息资源共享 | |
34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发放贷款的银行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3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转移或转让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房产交易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36 | 同意出售国有资产证明 | 国资委、财政局 | 房产交易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37 | 企业清算证明 | 法院 | 房产交易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38 | 申请抵押在建商品房出具未预售许可证明 | 住房管理中心 | 土地抵押申请预售许可的楼盘有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形的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3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 | 职工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 办理生育保险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40 | 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说明 | 用人单位 | 参保单位职工死亡领取标准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41 | 案件侦破情况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证明 | 人社局、公安机关 | 在职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申请医疗保险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42 | 慢性重症证明 | 患者所在单位 | 单位职工患慢性重症,需单位盖章证明 | 有医院相关手续 | |
43 | 退役士兵办理无息贷款证明 | 民政部门 | 退役士兵办理小额贷款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44 | 本单位工作人员证明 | 工伤人员单位 | 工伤认定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45 | 姓名不符证明 | 村委/居委会 | 档案与身份证姓名不符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46 | 居住证明 | 公安部门 | 办理就失业登记证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47 | 亲属关系证明 | 村委/居委会 | 发放遗属补贴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48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人社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遗属补贴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49 | 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审 | 异地居住协查部门(县级以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工伤及工亡亲属待遇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5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担保保证书 | 人社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证明担保人身份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51 | 为考生出具介绍信 | 人社局、考生单位 | 办理证书材料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52 | 企业开具缴纳社保无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证明 | 人社局 | 企业营业执照办理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53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人社局、各用人单位 | 资格审查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54 | 意外伤害情况单位证明 | 人社局、患者本人所在单位 | 在职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申请医疗保险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55 | 火化证明 | 殡葬机构 | 离退休人员 死亡待遇审核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56 | 死亡证明 | 医院或村委 | 离退休人员 死亡待遇审核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57 | 急诊证明 | 患者所住医疗机构 | 是否符合转诊条件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58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用人单位 | 办理失业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59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用人单位 | 办理失业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60 | 停止经营证明 | 工商或民政部门 | 停止经营的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61 | 注销登记证明 | 工商或民政部门 | 停止经营的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62 | 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证明 | 退伍军人安置办 | 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军人办理失业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63 |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证明 | 司法或公安部门 |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64 | 合法居住证明 | 居住地派出所 | 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65 | 返乡创业证明和失地证明 |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乡政府、乡国土所 |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66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网吧消防合格证明 | 公安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办理营业执照或银行贷款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67 | 环保批复证明 | 环保局、工商局,各银行机构 | 办理营业执照或银行贷款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68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环保竣工验收批复证明 | 环保局、工商局,各银行机构 | 办理营业执照或银行贷款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69 | 验资证明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登记、变更 | 提交现有凭证和手续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70 |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 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部门、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 |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71 | 立案证明 | 法院 | 企业涉诉 | 提交现有凭证和手续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72 | 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 办理营业执照 | 提交现有凭证和手续等相关材料,或通过实地核实办理 | |
73 | 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 营业单位主管部门 | 经营资金情况 | 提交开户协议、存款单等相关材料办理 | |
74 | 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 身份证件不一致时,办理工商执照,证明两个身份证件为同一人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75 | 排污许可证证明 | 环保局、工商局,各银行机构 | 办理营业执照或银行贷款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76 |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77 | 乡村医生享受职工退休金待遇证明 | 村委会 | 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78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 | 村委会 | 《乡村医生执业证》换证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79 | 医疗机构签字盖章的证明 | 相关医疗机构 |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80 | 用人单位出具从业证明 | 用工单位 | 办理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81 | 法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8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83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 相关医疗机构 | 存档备案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84 | 资信证明 | 银行 | 医疗机构设置 | 提交开户协议、存款单或其它材料办理 | |
85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具备资质条件的放射安全防护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86 |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医疗机构设置 | 部门查询、信息资源共享 |
87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 疾控中心 | 证明申请人健康情况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88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合格证明 | 检测公司 | 证明中央空调的清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89 | 预防卫生审查合格证明 | 卫生监督机构 | 对新(改)建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指导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90 | 申请人资格证明 | 资格证书发放单位或社区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91 | 非婚生育证明 | 社区 | 证明婚姻情况 | 申请人出具书面非婚生育说明 | |
92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 社区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93 |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评证明 | 相关医疗机构 | 存档备案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94 |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符合环保证明 | 环保局 | 办理锅炉安装告知、注册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95 | 学历证明 | 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核发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96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证明 | 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 |
97 |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 质监局 | 办证资格审核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98 | 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证明 | 质监局 | 办证资格审核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99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 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00 | 锅炉能效证明 | 质监局 | 办证条件审核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01 | 交通 运输局 |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交通厅 |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102 |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 运管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在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03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质量检测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04 | 交通 运输局 | 无吸毒记录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通过资源共享、部门之间函询或实地调查核实办理 |
105 |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通过平台查询、部门之间函询或实地调查核实办理 | |
106 | 无交通肇事犯罪证明 | 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通过平台查询、部门之间函询或实地调查核实办理 | |
107 | 无抵押权登记证明 | 原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所有权确权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08 | 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证明 | 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通过平台查询、部门之间函询或实地调查核实办理 | |
109 | 检测、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10 | 林业局 |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引种或协议方 | 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11 | 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 房管部门或村委会 | 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12 | 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 金融部门 | 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提交开户协议、存款单等现有材料办理 | |
113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畜牧部门 | 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14 | 林木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乡级林业工作站或村委证明 | 证明林木的所有权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15 | 林地权属证明、林地证明 | 县级人民政府 | 证明林地的所有权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16 | 林木采伐证、检疫证明 | 县级或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证明木材的合法来源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118 | 公安局 | 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 用人单位 | 户口办理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19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 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 | 部门查询核实 | |
120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 | 部门查询核实 | |
121 | 出生医院产程证明 | 医院 | 户口办理(无出生证明补录户口)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22 | 公安局 | 姓名变更证明 | 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学校等 | 户口办理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123 | 民族变更证明 |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委会 | 户口办理 | 资源平台共享、调查核实、部门查询 | |
124 | 公民出生地证明 | 证明公民的出生所在地 | 户口办理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25 | 公民籍贯证明 | 公安派出所 | 证明公民的信息情况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26 |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证明 | 公安派出所 | 证明公民所住地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27 | 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 公安派出所 | 证明公民户籍变动情况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28 | 住址变动情况证明 | 公安派出所 | 证明公民住址变动情况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29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证明 | 公安派出所 | 证明公民身份一致性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30 | 注销户口情况证明 | 公安派出所 | 户口变动重新上户所需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31 |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派出所 | 证明亲属关系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32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报案地派出所 | 捡拾弃婴(儿童)办理收养 | 部门查询核实 | |
133 | 性别鉴定证明 | 国内三级医院、公证部门或者司法鉴定部门 | 户口办理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34 | 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请人单位、社区 | 购房入户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35 |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错误证明 | 申请人单位、社区 | 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36 | 公民的个人信息证明 | 公安派出所 | 证明公民身份的相关信息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37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弃婴证明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弃婴的户口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38 |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入户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39 | 进入许可证明 | 香港入境事务处 | 申请赴港澳逗留签证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40 | 公安局 | 赴台学习证明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 | 办理赴台湾学习签注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141 | 《确认录取证明书》、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 |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申请赴澳门居留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42 | 单位同意办理出境证件的证明 |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武装人民警察所属单位 | 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43 | 活动场所证明 | 活动场所的管理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44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企业聘任人员离职证明 | 聘任人员原供职单位或主管部门 | 《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核发、变更许可 | 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实地调查核实办理 |
145 | 一年内无经营假劣药品问题和在办案件证明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
146 | 无医疗器械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在办案件证明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许可 |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
147 | 无经营假劣药品问题和在办案件证明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核发、变更许可 |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
148 | 外设仓库无商业用途产权证明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社区 |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49 | 解除劳务关系的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申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50 | 人员考核证明 |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内部查询办理 | |
151 | 授权委托证明 | 公安和公证部门 |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52 | 监管部门考核证明 | 申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申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内部查询办理 | |
153 | 教育 体育局 | 高考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 身份验证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154 | 高考学历证明 | 相关学校 | 资格审查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55 | 同等学历证明 | 相关学校 | 学历认证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56 | 教育 体育局 | 台胞证明 | 台湾事务办 | 照顾对象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157 | 自主就业证明 | 户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门 | 照顾对象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58 |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照顾对象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59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证明 | 县级民政部门 | 照顾对象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0 | 特殊身份军人的子女证明 | 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 | 照顾对象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1 | 户籍为外省考生证明 | 人事管理部门、工作单位在职证明、企业劳动合同三种任一种 | 教师资格笔试报名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2 | 在非户籍地工作的证明 | 考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 非户籍地报名的成招考生报名资格审查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3 | 资产来源证明 | 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资产载明产权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4 | 烈士证明 | 县级民政部门 | 考生中招加分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65 | 侨眷证明 | 省外侨办 | 考生中招加分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66 | 移民身份证明 |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移民部门 | 考生中招加分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67 | 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证明 | 村委会 | 考生中招加分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68 | 因公牺牲、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证明 | 省公安厅 | 考生中招加分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69 | 在非户籍地工作的养老保险证明 | 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养老保险主管单位 | 非户籍地报名的成招考生报名资格审查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70 | 户籍证明(曾用名) | 公安机关 | 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71 | 教育 体育局 | 现场卫生监督意见证明 | 食品卫生部门 | 学校、幼儿园等是否有食品安全隐患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172 | 大三以上在校生证明 | 考生就读所在学校 | 教师资格笔试报名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73 | 普通话等级证书丢失证明 | 教育体育部门 | 考生的信息及测试成绩确认 | 通过内部查询核实办理 | |
174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宏志班”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75 | 未报到证明 | 所录取的高校 | 学生未到高校报到注册学籍 | 通过内部查询核实办理 | |
176 | 优秀运动员考生的运动成绩证明 | 省体育局 | 成招报名申请照顾对象报名资格审查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
177 | 学籍证明 | 运动员所在学校 | 办理二级运动员证 | 通过内部查询核实办理 | |
178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教体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79 |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印刷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 文广新局 | 印刷经营许可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180 | 统计局 | 小微企业证明 | 统计局 | 招投标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查询办理 |
181 | 民政局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民政局 | 婚姻登记等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182 | 环境 保护局 | 管理人员的本科学历证明 | 学校、学历认证机构 |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183 | 城乡 规划局 | 村委会意见证明 | 村委会 | 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184 | 罚没证明 | 规划执法部门 | 行政处罚 | 提供现有票据 | |
185 |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建设工程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核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申请 | 申请人不再提供 | |
186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小微企业证明 | 工信委、统计部门 | 政府采购时,小微企业招投标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序号 | 单 位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工商行政 管理局 | 清税证明 |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部分 | 税务部门 | 办理注销登记 |
2 | 交通 运输局 | 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公安局车管所 | 从业资格证核发 |
3 | 粮食局 | 存款资信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 银行 |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 |
4 |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 住房公 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48号) 第一条、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异地贷款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外省不联网) |
5 | 司法局 | 无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章 第六条;《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豫司文〔2014〕126号)第二条;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三章第十六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等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等事项 |
6 | 经济状况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公证处等 |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事项 | |
7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工作经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 ,建造师等资格考试需从事专业工作最低年限。 | 用人单位 | 相关资格考试审查 |
8 | 就业情况认定证明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 街道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从学校毕业或无就业经历的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 |
9 |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收 | |
10 | 公安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 |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 | 升学、入伍、就业、移民等事项,办理律师、教师、特殊驾驶资格等 |
11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 | 驾驶证资格申请、驾驶证换领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驾驶证审验 | |
12 | 社区、(村)居委会居住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豫公〔2008〕第511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社区、(村)居委会 | 户口办理 | |
13 | 教育 体育局 | 外来务工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第三条 | 用人相关部门 | 外来务工子女入学 |
14 |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92号);《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0〕399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六条 | 学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 | 无相关贫困证件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教育阶段的学生申请教育生活补助 | |
15 | 举办者资格证明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公安、卫生、医疗部门 | 是否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