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国有林场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7-0070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0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国有林场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7〕117号 关 键 词:

 

泌阳县、确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泌阳马道林场等4个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文〔2017〕109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国有林场改革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予以分解并明确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参与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一、明确生态功能定位,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并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国有林场,定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市林业局、发改委牵头,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参与)二、根据林场经营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核定事业编制。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主要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编办、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林业局、人社局参与)三、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林业局牵头)四、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参与)五、探索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六、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常态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市林业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七、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市林业局、审计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档案局参与)八、健全转移就业机制,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市人社局牵头,市林业局、财政局参与)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林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实现全覆盖。(市人社局牵头,市林业局、财政局参与)十、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加大对国有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控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抓紧核实国有林场道路现状、规划和功能属性,按照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交通不便、不宜人居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市林业局、发改委、水利局、交通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参与)十一、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市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参与)十二、国家、省财政对国有林场改革给予适当补助,其余所需资金按照国有林场归属关系,由所在市、县本级财政承担。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林业局、扶贫办参与)十三、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参与)十四、积极化解国有林场金融债务。金融机构会同国有林场对所欠金融债务逐笔对账,严格审核,依法界定,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对于拖欠的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购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化解政策后进行化解;对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市银监局牵头,市财政局、林业局参与)十五、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市银监局牵头,市财政局、林业局参与)十六、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对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管责任。(市林业局牵头,市编办、人社局参与)十七、参照国家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林业局参与)十八、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市人社局牵头,市林业局参与)十九、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市林业局牵头,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参与)二十、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市发改委、林业局牵头,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银监局参与)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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