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赵圣华等人死亡拟认定工亡的公示

局办公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调查研究,市人社局拟认定赵圣华等人死亡为工亡,其近亲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标准为驻马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亡补助金。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可拔打举报电话:0396—2834885 0396--2836996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1日

一、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赵圣华死亡拟认定工亡的公示

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我局申报工伤时称,其单位职工赵圣华,男,汉族,身份证号412824196212132639,2018年1月30日上午在驻马店市蓝天.卢浮九号V-6#地下车库楼施工中从架子上掉下来。经工友拨打120送到驻马店市中医院进行治疗。我局当日受理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职工赵圣华2018年1月30日上午,在驻马店市蓝天.卢浮九号V-6#地下车库楼施工中不慎从架子上掉下来。经工友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天送到驻马店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呼吸衰竭、腰椎骨折等。2018年2月24日,患者仍需呼吸机辅助通气,患者家属经过商议后要求出院。2018年3月6日,赵圣华于家中死亡。我局认为,赵圣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虽然家属鉴于病人病情要求出院,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赵圣华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规定,我局认为赵圣华死亡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现予以确认赵圣华死亡为工伤。

二、黄淮学院从贺松死亡拟认定工亡的公示

黄淮学院于2018年4月4日向我局申报工伤时称,其单位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工从贺松,男,汉族,现年56岁,身份证号码:412801196202201456,2018年3月9日上午8时许,从贺松骑电动三轮车拉餐具,从南校区学苑二餐厅往北校区运送过程中,途经我校图书馆西侧时撞到路牙,所骑电动车侧翻,致其脊椎严重损伤。后单位送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又转到郑大一附院救治。我局当日受理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从贺松,男,汉族,现年56岁,身份证号码:412801196202201456,黄淮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工。2018年3月9日上午8时许,从贺松骑电动三轮车拉餐具,从南校区学苑二餐厅往北校区运送过程中,途经我校图书馆西侧时撞到路牙,所骑电动车侧翻,致其脊椎严重损伤。后单位送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后又转到郑大一附院救治,经诊断为:肺部感染、 双侧胸腔积液,多发伤 脊髓损伤并截瘫等。后又转到驻马店市中医院,又经抢救12天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颈髓损伤,心跳骤停。我局认为从贺松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确认从贺松死亡为工伤。

三、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昆死亡拟认定工亡的公示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我局申报工伤时称,其单位原料路线职工李昆,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9198903061252,2018年1月31日11时40分左右,李昆下班经过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中华大道交叉口时,与一辆豫QC7213起重车相撞,从现场经过的同事刘昆急忙与车间主任崔新平联系,崔新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协助120将李昆送到东笃医院救治。我局当日受理申请后,经调查核实,2018年1月31日11时40分左右,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昆,下班经过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中华大道交叉口时,与一辆豫QC7213起重车相撞,后被120送到东笃医院救治。随后又转到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创伤性支气管断裂 胸骨粉碎性骨折 颅脑骨折等。由于病情极为严重,在与医生沟通后于2月9日出院,并于当日死亡。2018年3月1日,驻马店市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昆无事故责任。我局认为,李昆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家属鉴于病人病情要求出院,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李昆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现予以确认李昆死亡为工亡。

四、河南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福生死亡拟认定工亡的公示

2018年3月9日,余福生家属来我局申报工伤时称,2017年11月25日6时14分左右,余福生背着工具包步行到工地去上班,当走到铜山大道中间黄虚线时被一辆由北往南的厢式货车撞倒,后又被一辆由南往北的重型半挂车碾压致死。我局受理后,在调查过程中因补充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需要,2018年5月3日,做出驻人社工伤止字[2018]48号认定中止通知。我局工伤保险科、工伤保险处对该职工死亡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余福生,男,1961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422126196102024109,湖北省英山县金家铺镇扁石畈村人。生前系河南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4月份被单位派到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驻马店建业十八城四期(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北角)工作。2017年11月25日6时14分左右,余福生背着工具包步行到工地去上班,当走到铜山大道与金雀路交叉口南200米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被周宇佳驾驶的从北向南的豫QC3938重型厢式货车撞倒,随后又被该道路上由南向北李学信驾驶的豫PX19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7X24挂)碾压致死。2017年12月8日,在确山县殡仪馆火化。2017年12月8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余福生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公交认字【2017】41170520170004号)。我局认为,余福生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现依据该条规定,现予以确认余福生死亡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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