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附解读)

导 读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立足信息通信行业管理职责和发展趋势,制定出台了《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准入方式与证后监管措施进行体系化改革试验。根据《试点方案》,依法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相关企业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但是,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公司,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试点工作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关于印发《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信管﹝2019﹞86号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现将《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过程中遇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部。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4日

  


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信息通信行业“放管服”改革,做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申请,电信管理机构将许可具体条件、申请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和要求、知晓监管规定和法定义务、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审批高效、监管完善、守信自律”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总结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提升许可管理服务效能提供支撑,推动行业管理职能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纵深转变,助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


试点范围与期限

  (一)依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试点审批程序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管理工作。


  (一)申请与告知。申请人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后,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2),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包括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及约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与申报。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申报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许可事项告知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许可事项告知的相关材料;

  5.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6.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由电信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与决定。电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发证与公开。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依据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许可信息和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


告知承诺后续监管

  (一)举报处理。畅通对虚假申请材料、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违规经营等事项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引导社会力量共治。


  (二)证后检查。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需现场检查类承诺事项,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决定后三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申请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需现场检查类承诺事项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鼓励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三)分类执法。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发现违反承诺的,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四)信用管理。电信管理机构将企业守诺履约情况,统一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记入信息通信违法不良记录库,依法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试点工作安排

  (一)做好试点准备。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政策制定、组织部署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试点。2019年12月起,正式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依法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和证后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启动信息共享。试点期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后,启动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四)总结经验做法。试点结束前,组织开展试点总结等工作。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和业务指导,做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


  (二)加强实施管理。各试点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行性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质量。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试点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信息通信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稳妥评估推进。各试点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告知承诺审批相关措施,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附件1-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附件2-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模板)


温馨提示

查阅“附件1-2”,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栏目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厅信管〔2019〕86号)(下称《试点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

一、《试点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了“先照后证”“多证合一”等一系列商事制度举措,推动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提出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进行管理。2019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对电信业务准入管理提出了具体改革要求,即在上海、广东、天津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试行告知承诺。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立足信息通信行业管理职责和发展趋势,制定出台了《试点方案》,对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准入方式与证后监管措施进行体系化改革试验。《试点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充分吸收了合法合理建议,明确了试点政策、安排和要求。同时,还对试点工作涉及的相关政务服务平台予以考虑,确保《试点方案》“试机制”“试流程”取得预想效果。


问:

二、《试点方案》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答:《试点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分类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信息通信市场主体活力,释放创新创业动力,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为提升许可管理服务效能、推动行业管理职能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积累丰富经验,助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
《试点方案》探索建立“审批高效、监管完善、守信自律”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形成政府监管转型、主体诚信经营、社会广泛监督各环节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审批高效”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将审批程序极限简化,尽可能降低企业申办许可事项的时间成本。“监管完善”体现在,设立举报处理、证后检查等监管手段,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督管理,并设计了针对不同情况的执法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到位,放而不乱。“守信自律”体现在,通过信用管理,建立告知承诺与信用管理的联动机制,实现对企业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全周期的信用奖惩关联处置,正向引导和激励企业依法依规、诚实守信经营。


问:

三、《试点方案》如何规范试点范围、期限?

答:依法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相关企业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但是,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公司,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试点工作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问:

四、《试点方案》中的试点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

试点审批程序涉及申请与告知、承诺与申报、审查与决定、发证与公开四个环节。具体程序包括:对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管理机构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规定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送达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许可信息和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


问:

五、《试点方案》如何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答:《试点方案》按照“谁审批,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有效衔接审批与监管工作。主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
一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对虚假信息、违反承诺等事项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共治。
二是开展证后检查,对被审批人申请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业务管理。
三是分类执法处理,针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等不同情形,采用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等处置措施,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增强监管威慑力。
四是加强信用监管,把企业守诺履约情况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将未履行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强化企业责任。


问:六、《试点方案》有哪些工作安排?答:根据安排,自2019年12月起正式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在对接后启动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试点结束前,组织开展试点总结工作。


问:

七、告知承诺审批与一般审批程序有哪些异同点?

答:

依法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与依法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取得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将受到平等对待,许可证书效力相同,享受相同的经营权利、需履行同等法定义务等。告知承诺审批与一般审批程序的差别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告知承诺审批通过证后检查制度设计,大幅缩减事前审批时间,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允许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实际减轻了企业事先在资金、人员等投入成本。


二是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告知承诺审批对公司诚实守信、自我约束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取得许可证不是一劳永逸,还需严格履行承诺、依法依规经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等。


问:八、《试点方案》在顺利实施方面做了哪些安排?答:

为保障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试点方案》从统筹、执行、宣贯、评估等方面做出了相应安排。


一是在统筹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和业务指导。


二是在执行方面,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会制定细化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三是在宣贯方面,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会加强试点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是在评估方面,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会全面评估实施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及时评估试点工作情况,改进相关措施,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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