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8-2020-007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年03月03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强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印发的背景
我市2006年出台了《驻马店市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出台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国务院2019年出台了《政府投资条例》,我市原《暂行办法》与国家现行投资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已不适应,需出台我市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与审计监督职责,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二、《办法》印发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精神,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功能,实现投资审计的“三个转变”,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节约政府资金,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高质量发展。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我市投资审计工作高度重视,市政府把制定《办法》纳入201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计划。市审计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布置,组成专门班子全面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实地调研、借鉴外市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审计局在进一步吸收采纳、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19年12月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市审计局把修改后《办法》提交市审计委员会审议。2019年12月30日,市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原则通过。市审计局按照市审计委员会意见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又一次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办法》再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由此形成了《办法》(定稿)。
四、《办法》印发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审计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配合职责等开展政府投资审计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审计方式,包括直接审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审,明确了审计方式、协审社会中介机构选取方式、委托咨询费来源等;第三章审计内容,包括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其它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内容;第四章审计实施,包括项目审计实施程序和方法,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及监控制度等;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包括审计结果运用、问题移交移送及处理、审计公示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的专业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审计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五、《办法》的政策亮点
(一)强调了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替代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进度款和结算审核等职责,也不替代项目主管(实施)单位、项目质量监督和监理等单位的相关管理职责。审计机关不参与工程项目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设备货物服务采购、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明确了审计机关对项目评审质量和招投标质量的监督。《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评审质量、招投标及评标质量、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质量进行抽查,实施审计监督。
(三)强化了审计结果运用。《办法》依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出具的项目跟踪审计(阶段)报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投资单位形成资产或移交资产的依据;审计结果应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审计信息专报等形式上报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审计结果依法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