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 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学习,密切协作,严格执行减免政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密,稳就业、稳企业,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请及时与市人社局城乡居保科联系;涉及医疗保险的,请及时与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联系。

市人社局城乡居保科: 韩明华 0396-2899936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陈 丛 0396-2788878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豫人社〔2020〕8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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