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补贴
(一)开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开业补贴,应提供毕业证或学籍证明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5000元。
(二)创业运营补贴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三)大众创业项目扶持
每年从各地推荐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以工代训补贴
对吸纳湖北等重点疫区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按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发放以工代训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信息员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并实现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成功介绍1人200元;对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经其免费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 300 元/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四、就业见习补贴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
每两年从各地推荐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以下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招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职业培训补贴
(一)享受补贴的范围
1.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含技师培训项目,其中高级技师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转岗培训的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工,参加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含就业创业合格证书,以下称“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2.就业重点群体。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培训并取得“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4.在押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5.开展以工代训的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培训补贴。6.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要求,将快递骑手等平台从业人员群体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给予培训补贴。7.其他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五类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二)补贴政策和补贴标准
1、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
2、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300元/人补贴。
3、高级技师参加有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不少于5天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2000元/人补贴。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5、列入年度补贴目录A类、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0%、10%。培训结束后,对可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考核的,须组织参加鉴定或考核,优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证书。鉴定或评价未通过的,方可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6、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个学时且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次培训补贴。
7、企业职工脱产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参加由省内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目录清单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与本人岗位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脱产培训,集中时间在24个学时以上、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满8个学时给予200元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企业;职工自主参加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职工。
8、在线学习补贴。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含专营劳务派遣企业代理的未就业人员)、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要、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经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 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学习,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2021年。
对能够通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的职业(工种),劳动者年度内培训学时在40个学时(含)以上,完成全部线上培训项目且考核合格的,按每学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7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享受多次补贴时,必须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才能参加下一个培训培训项目,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企业组织开展的线上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规定程序进行,根据考核合格人数等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9、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该职业(工种)该等级鉴定(评价)收费标准给予等额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为70元/人次),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10、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费补贴,生活费、交通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在线学习期间仅给予生活费补贴,且年度内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
七、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
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基地(平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八、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
为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大中专学生、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九、城镇新增就业信息采集费
按照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人数,每登记一名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按照 30 元的标准给予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信息采集费用可用于负责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的用人单位劳资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