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0-02044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0〕31号 关 键 词: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

通知

驻政办〔202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6日

驻马店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89号)精神和省财政厅一系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现就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的要求,在上级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合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在中央和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既要尽力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又要量力而行,兼顾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公平合理分担。充分考虑我市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政保障能力差别不大的实际情况,坚持以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防止出现新的不均衡,不平等的现象,市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统一标准和尺度,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全面承接和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又要加强与其他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确保协同推进、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力争到2020年底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范围,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三大类17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一是教育领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非义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师资队伍建设、民办教育等7项;二是社会保障领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等9项;三是住房保障领域,主要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中央和省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应进行调整。因改革先行与中央和省后期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和省规定及时调整。

(二)合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按照中央和省规定,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9项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要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不自行提高标准,确有必要提高的,经市政府同意,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3项中央制定测算补助(平均资助)标准的事项,按照省级确定我省具体补助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自行提高标准,确有必要提高的,经市政府同意,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对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2项中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事项,按照省级制定我省分项保障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自行提高标准,确有必要提高的,经市政府同意,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省级新的标准出台前,市县区按现行补助标准执行。县区在确保上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上级标准的地方标准的,要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4项不宜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省级和市级标准的事项,各县区可在坚持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保基本、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各县区标准。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地方部分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一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残疾人服务10个事项,地方承担部分按市与县区2:8比例分担。

二是免费提供教科书、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3个按项目分担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市确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免费提供县确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县级负担;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和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确定地方负担部分,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各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负担。

三是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5个事项,市财政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涉及市属学校的支出责任全部由市财政承担。需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由县区财政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和省规定,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上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稳步推进省辖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市财政要加强对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对县区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考虑本县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本县区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县区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市县财政要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财政要根据我市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资金。县区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情况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序号

共同财政

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中央

我省

我市

中央

我省

我市

义务教育

1

公用经费保障

中央统一制定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并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等。

全面落实中央基准定额。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中央和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

西部大开发政策县由中央、地方按80:20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由中央、地方按60:40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按改革后的共同事权分担办法分担。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

2

免费提供

教科书

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

省级制定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市县制定免费提供本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负担。免费提供市县确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县负担。

免费提供市确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免费提供县确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县级负担。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中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中央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中央与我省按5:5的比例分担,对人口较少的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

4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中央统一制定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全面落实中央基础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负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生均予以定额奖补。

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确定地方负担部分,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各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县区分别负担。

学生资助

5

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

中央制定资助标准。

全面落实中央资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中央与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的,按8:2的比例分担。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确定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

6

中等职业免学费补助

中央制定测算补助标准。

省级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中央与我省按照6:4的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的,按8:2的比例分担。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确定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

7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央制定平均资助标准。

省级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中央与我省按照6:4的比例分担。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确定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

8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中央逐省核定补助标准。

省级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中央与我省按照6:4的比例分担。

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西部大开发政策县由中央、省按80:20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由中央、省按60:40比例共同承担,非建档立卡其他3类学生西部大开发政策县由中央、市县按80:20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由中央、市县按60:40比例共同承担。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确定地方负担部分,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各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县区分别负担。

基本就业服务

9

基本公共

就业服务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

标准。

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保障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主要根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确定。

主要根据各地就业任务、人口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主要根据各县就业任务、人口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

1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全面落实中央基础标准。省级结合实际制定对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对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全部负担。

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县区基础养老金提标部分由各县区承担。

基本医疗保障

1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中央制定指导性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中央指导性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中央和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

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

12

医疗救助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保障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主要根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确定。

主要根据城乡困难群众数量,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主要根据各县区城乡困难群众数量,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基本卫生计生

13

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全面落实中央基础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中央和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

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

14

计划生育

扶助保障

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全面落实中央基础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和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负担。

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

基本生活救助

15

困难群众救助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级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主要根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确定。

主要根据各市县城市低保人数、农村低保人数、特困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主要根据各县区城市低保人数、农村低保人数、特困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16

受灾人员救助

中央制定补助标准。

由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央按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主要根据人口、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主要根据各县区人口、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17

残疾人服务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级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主要根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确定。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与市县各分担60%和40%,第二档省与市县各分担50%,第三档省与市县各分担40%和60%。省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在所在档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2020年前贫困县按照第一档确定省级分担比例。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

基本住房保障

18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省级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全面落实省级基准定额。

主要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

主要根据市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

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区根据自身财力各自承担。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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