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20-051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20〕53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
通知
驻政办〔202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驻马店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规划,鼓励发明创造,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28号)、《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工作的通知》(豫知〔2020〕32号)以及《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驻发〔2018〕7号)的精神,结合驻马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全市专利创造、挖掘、维持、服务及运用相关的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以国家和河南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驻马店市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
(一)本市新授权发明专利、外地已授权变更备案至本市的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的资助;
(二)对已授权发明专利维持阶段的资助;
(三)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奖励;
(四)对本市专利服务机构的资助和奖励;
(五)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的资助奖励;
(六)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奖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六条 各县(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专利的资助
第七条 对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照“资助发明、授权优先、部分资助”的原则,坚持质量导向和强基导向。
第八条 对本市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1.驻马店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已经授权但未取得证书的,需提供授权通知书);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九条 积极推动专利实施和专利许可,鼓励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发明专利、研发成果在驻马店转化。对从外地转入本市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0000 元,县(区)也要给予相应资助。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1.驻马店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变更过的发明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条 对本市企业引进的优秀外地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成效显著的(应属非关联交易),除给予上述资助外,可依据技术交易额给予10%比例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30万元。
第十一条 涉外专利申请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
对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4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同一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申请。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1.驻马店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二条 本市专利权人实施PCT专利申请的,每件给予15000元资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1.驻马店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PCT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三条 对每件授权发明专利前10年(含第10年)所交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第11年—20年所交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的70%给予资助。各县(区)也要给予相应资助。年费资助应交验下列材料:
1.驻马店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官费缴费发票(通过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提供专利代理服务费发票);
4.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三章国家和省专利奖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含外观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其他奖项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的,按省财政奖励标准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获奖相关文件;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四章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资助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人员在驻马店市设立专利服务机构。每年对在我市服务质量高、信用情况良好且年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件的代理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
1.驻马店市专利服务机构资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3.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
4.在驻马店市的纳税凭证。
第五章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的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 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行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强企。对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市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15万元。鼓励市知识产权强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强企备案,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备案的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获得多层级强企备案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奖励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
1.知识产权强企奖励申请表;
2.强企培育备案相关文件;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认证,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励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
1.驻马店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奖补
第二十二条 积极帮助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缓解资金紧张,解决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直接费用给予奖补资助。
第二十三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应为获得专利权融资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驻马店市辖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由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第三方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请单位已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申请单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请单位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五)申请单位贷款合同中质押的专利权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申请单位同一个贷款项目中质押专利权的评估值不低于总贷款额的20%;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融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4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资助,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资助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对为驻马店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给予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申请奖补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驻马店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与专利权人(或专利人授权单位)签订了专利权质押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合同、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且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报资助项目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针对为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评估、保险等质押融资服务机构发放。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完成企业单笔融资额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家给予1万元奖补;
(二)完成企业单笔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补;
(三)完成企业单笔融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 3 万元奖补。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的单位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驻马店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融资质押的专利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及放款单据等协议履行相关凭证;
(六)资产评估、担保服务和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协议);
(七)评估报告、评估、担保和保险等服务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八)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九)本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含财政资金发放单位、支持金额、发生时间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七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资助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项目收集、审查、管理、监督,根据专利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利资金预算计划,编报专利资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批复年度专利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县(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域专利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和统计,审核后报市专利管理部门审定,市直单位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报所属辖区专利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专利资助奖励资格。对骗取资助奖励的,全数追回已资助奖励的资金,情况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所有的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相应原件由县、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审验,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文之日起执行。原《驻马店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驻知〔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