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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价格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4)《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 安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从事与价格和收费活动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 20% | 每年 1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 |
2 |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版)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3)《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安阳市发改委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安编〔2012〕99号):“安阳市节能监察局主要任务:负责对全市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察。” | 安阳市节能监察局 | 用能单位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10% | 每年 1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已出台的主要耗能产品限额国家标准相关情况;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监察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时、按要求上报等; 3、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和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 |
3 | 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 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 管道企业 | 20%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检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在管道安全距离5米范围内构成安全隐患问题。 2.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
安阳市发改委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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