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

  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

  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并明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同时,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各地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和主要税种,以及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的相关规定。

  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在宏观调控层面,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在金融监管层面,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层面,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在融资方式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加强权益保护,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收款权益。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是将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为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支持创业创新市场开拓

  一是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三是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四是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五是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六是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七是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八是将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等等。

  建立健全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加强监督检查改进服务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等。

  随着新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不断红利释放,将进一步改进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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