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科〔2018〕82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和规范我市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安阳市科技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阳市科技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

安阳市科技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各类科技孵化载体,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机构、企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为入驻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等服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创客空间、创新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兴产业加速器等。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等。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载体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载体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市级孵化载体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负责对辖区内孵化载体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市级孵化载体的认定

第四条  市级孵化载体分为试点和认定两种类型。

第五条  市级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安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宗旨;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无不良征信信息和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二)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

(三)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

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

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属租赁或授权使用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个(专业化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个,其中该专业领域企业数量不低于在孵企业总量的60%),有毕业企业案例;众创空间拥有不少于20个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有成功孵化案例。

孵化载体在孵企业中,有入库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案例;

(六)服务设施齐备,建有创业导师队伍和工作机制、创业服务体系,引入科技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

(七)专业孵化器主要围绕细分产业领域集聚创业企业并提供精准服务化。专业孵化器需具有清晰的产业方向,自建或合建有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八)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载体设有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建立的孵化资金。

第六条  申请市级孵化载体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安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存在环保方面的问题,其他经营状况良好;

(二)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较为齐全;

(四)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众创空间拥有不少于15个的创业团队和企业;

(六)专业孵化器还应规划建设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载体设有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建立的孵化资金。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载体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载体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三)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0%;

(四)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市级孵化载体的评审备案,达标一批,备案一批。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载体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认定为“安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试点)”、“安阳市众创空间(试点)”。

第三章  孵化载体的管理

第十一条  认定为市级孵化载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孵化载体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暂停享受孵化载体各类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孵化载体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孵化培训体系,开展对孵化载体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孵化载体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提升孵化绩效。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载体发生运营主体、名称、面积范围、场地位置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孵化载体及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载体资格。

第十五条  孵化载体如果因环保、安全等问题被查处,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享受补助。

第十六条  孵化载体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孵化载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孵化载体资格、收回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孵化载体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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