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科〔2018〕81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个一批”行动计划 加快建设新时代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安政〔2018〕15号),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豫科〔2017〕156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

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个一批”行动计划 加快建设新时代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安政〔2018〕15号),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其做大做强,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结合安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具有一定的硬件平台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的成长性;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融资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评价、监管、评估奖励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评价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评价程序

第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评价对象是指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已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A类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上年度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

(二)企业发展潜力大,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5%(含)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含),或者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含);

(四)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或者3项(含)以上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技术、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评价指标包括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根据企业申报数据进行综合测评。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评价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审,综合评分,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为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一年,每年集中评选一次,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和考评结果择优综合确认。

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纳入企业征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在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内,发现有不良征信记录或违法记录的,取消其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安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省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条件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推荐。

第十二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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