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 〔 2009 〕 6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资金支持 1 .设立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起始规模 3000 万元,县区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起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市、县区两级政府在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幅超过同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部分, 3 年内按入库本级数额的 50% 转入专项基金。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内能够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产业项目以及能够延长产业链条、增加劳动就业的产业项目,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2 .实行财政扶持。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要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产业集聚区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和省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由企业隶属市、县区给予 1 — 2 年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标准按现行银行基准利率的 50% 执行,每个项目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项目开工后,拨付贴息额度的 50% ,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贴息额度的 50% 。 3 .实行重大项目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成功引进市外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给予 20 万元奖励; 2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奖励。产业集聚区内不同县区共同分享税收的项目,由县区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出资奖励,或由县区协商解决。 (二)税收优惠 4 . 对重要项目建设实行税费优惠。对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 2 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 3 年至第 8 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50% 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 3 年,由同级财政将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 4 年至第 8 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50% 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 5 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将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 6 年至第 8 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50% 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5 . 鼓励产业集聚区内物流、技术咨询服务业发展。对产业集聚区内新建的物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前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 〕 273 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科委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 2000 〕 086 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 .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在产业集聚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新入驻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 〕 81 号)规定执行。 9 .强化企业税收统计分享制。跨行政区划在产业集聚区摆放的项目,在执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鹤政〔 2009 〕 15 号)有关税收统计政策的基础上,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产业集聚区所属市、县区按土地归属分享。县区跨行政区域在产业集聚区新建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国家挂牌价出让。如因项目确需优惠的,土地成本价与优惠价(优惠价低于成本价)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所属县区和产业集聚区所属县区按总体优惠额 7 : 3 的比例分摊。 (三)规费优惠 10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9 年— 2012 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2009 年— 2012 年,对省级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用电一律执行直供目录电价。 二、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11 .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省、市重点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用地。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 12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体系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通过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置换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留足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支持产业集聚区集中规划专门区块,重点建设 3 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严格落实市政府促进标准化厂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情况好的产业集聚区,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13 .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对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投资额度大的工业项目,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采取补贴的办法给予地价优惠。新建总投资 1 亿美元或 7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性项目,项目土地净收益扣除应提各项费用后由项目土地出让受益地方财政 100% 奖励企业,其中项目开工后先奖励 60% ,项目竣工验收后奖励剩余的 40% ;总投资 5000 万美元或 3.5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性项目,项目土地净收益扣除应提各项费用后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 50% 奖励企业,其中项目开工后先奖励 30% ,项目竣工验收后奖励剩余的 20% 。对重大项目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进入集聚区,实行 “ 一事一议 ” 、 “ 一企一策 ” 的优惠政策。 14 .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宝山、鹤淇、金山、黎阳产业集聚区的单位投资强度要不低于 1800 万元 / 公顷;山城区陶瓷产业园区、浚县粮食深加工产业园区的单位投资强度,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分别达到 1000 至 1400 万元 / 公顷。各产业集聚区的容积率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分别达到 0.5 至 1.0 。 三、强化环境容量支持 15 .优化环境容量配置。将有限的环境容量向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倾斜。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建设。对于产业集聚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保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已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重点产业项目,通过 “ 关小上大 ” 、区域替代、排污权交易等措施解决排放指标。 16 .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争取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 17 .简化环评审批手续。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除需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外,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后,符合规划的具体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对已入驻产业集聚区,对水、大气等环境不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 5 年内分期实施;对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化厂房、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特事特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缩短产业集聚区规划项目的审批时间,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规定的 30 个工作日缩短为 10 个工作日,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由规定的 15 个工作日缩短为 3 个工作日,实行全周办公、 24 小时工作制,为产业集聚区规划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四、鼓励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18 . 鼓励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立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和科技创业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产业集聚区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新建立 1 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以上重点实验室,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奖其 30 万元;新建立 1 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奖其 20 万元。 19 .加大人才政策支持。依照有关规定,扩大产业集聚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市有关部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科研工作站、吸引留学人员来鹤创业等方面,对产业集聚区予以重点倾斜。对集聚区内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所在地政府在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级别待遇、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予以重点照顾。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 70% 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集聚区内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五、鼓励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 20 .组建建设性投融资公司。用好省、市财政的补助资金,落实县区配套资金,鼓励和支持产业集聚区组建公司制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1 .增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化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注入投融资公司。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资本规模,增强融资能力。 22 .提高资产经营水平。鼓励和支持产业集聚区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公开出让、标准化厂房出租、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保值增值。 23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内企业。 六、支持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4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优先安排省产业集聚区扶持资金支持区内道路、通信、消防、环保、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通过政府性资金引导,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投入机制。   25 .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产业集聚区完善产品检测、市场交易等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倾斜。完善区内居住、商业、教育、医疗、绿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宜业配套环境。 七、其他相关规定 26 .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封闭管理。除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和省市统一组织的活动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产业集聚区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处罚等,确实需要的必须提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市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违法违纪的及时予以查纠。 27 .赋予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适当的管理权限。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经授权可享受同级政府权限内的经济管理权限,负责按权限审核在区内的投资项目,负责区内招商引资、经济贸易、技术协作等管理工作,对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 新设、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事项,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行审批,属省审核权限的由产业集聚区直接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检查;负责辖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维护区内的经营秩序等管理工作;负责区内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和统计管理工作。 28 .宝山、鹤淇、金山、黎阳 4 个省产业集聚区和山城区陶瓷、浚县粮食精深加工产业园区,产业综合功能服务区和韩林涧煤炭物流、姬家山有色金属、梨林头新型建材产业园区适用本政策。 29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优惠措施不重复执行。本政策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随执行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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