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8-2232472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2〕11号 |
发布日期 | 2012-04-04 | 成文日期 | 2012-03-22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鹤政〔2012〕11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04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要求,结合我市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时,国家、省对此类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经济林补偿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公告发布后,原则上由征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制作文字、影像等资料作为清点依据并予以登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鹤壁市调整青苗补偿标准 3.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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