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9-3158799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9〕15号
发布日期 2019-08-30 00:00:00 成文日期 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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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鹤政办〔2019〕1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8-30 00: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8月20日

鹤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其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的职业特点,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保障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向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发文等工作。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政府表彰奖励体系。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地方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优先优待保障

  (一)消防救援指战员在汽车站、火车(高铁)站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在对外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免费优待。

  (二)在医疗机构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设置明显的“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标牌,开辟消防救援指战员就医、急诊绿色通道。

  (三)消防救援指战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管理的A级景区,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四、社会抚恤保障

  (一)消防救援指战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除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部门保障;为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等商业保险。

  (二)消防救援指战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不低于部队抚恤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指战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五、生活待遇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指战员值班战备、重大安保勤务等地方性补贴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列支。自2019年起,全市消防救援指战员纳入当地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考评奖励范畴,经考评主管单位考评合格后,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成立集体户,支持消防救援指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调。

  (三)消防救援指战员家属随调和工作安置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由相关承办部门执行;随调未就业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

  (四)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的入学、入托,参照《鹤壁市教育体育局鹤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鹤壁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鹤教体〔2019〕39号)精神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五)对入职2年以内的鹤壁籍消防士(原义务兵),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标准不低于义务兵标准。

  (六)消防救援指战员优先享受地方保障性住房政策,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

  六、后勤业务保障

  按照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消防救援队伍财政预算暂维持现有保障模式,待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出台后,按新出台意见对消防救援支队进行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其中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县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各县区财政部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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