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5-1099207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04-22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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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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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3日

  鹤壁市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对去年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农村改革,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建立权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二、总体安排

  按照进度服从质量、先易后难、分批分期、最后重点突破的原则,各县区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6月底前适当推进一批,麦收后至8月中旬推进一批,秋季种麦后推进一批;也可以压茬进行,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城市近郊区,因土地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的要求,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级都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经济基础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四、重点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工作,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的,要抓紧签订,合同丢失、残缺的要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经建立的登记簿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区按照统一式样自行招标印制。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

  (六)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与国家、省互联互通的市、县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建立与国家、省互联互通的市、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县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种各类归档材料要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进一步充实市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县区和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宣传、农办、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民政、司法、水利、林业、妇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单位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各县区要根据省、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实施方案既要体现中央和省、市的原则要求,又要结合本地实际,防止教条主义、照搬照抄。

  3.开展动员。采取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4.培训骨干。市、县区要分级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市级主要负责培训县区、乡镇(办事处)干部及管理人员,县区主要负责培训乡镇(办事处)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相关情况,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经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区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汇总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市、县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组织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走过场、不彻底等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第一负责人,县、乡政府作为实施主体,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亲自安排部署,扎实推进落实。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安排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档案部门负责指导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民族矛盾的调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水利、林业部门负责涉及水利、林业工作的协调配合;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此项工作。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工作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

  (四)落实保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在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亩10元和5元标准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强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市政府成立专项督导组,督查指导市直相关部门责任落实和各县区工作开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巡查,注重情况收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定期通报。各县区都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乡镇、村组开展指导服务,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依据农办经〔2015〕5号文件,由县区组织自查,市核查并迎接省、国家验收。

  附件:鹤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鹤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范修芳(市长)

  副组长:费银普(市委副书记)

  朱言志(副市长)

  刘文彪(副市长)

  成  员:尚  欣(市委副秘书长、农办主任)

  张  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牛海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砚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金志广(市农业局局长)

  张少敏(市财政局局长)

  段东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高鹏(市档案局局长)

  赵家喻(市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

  刘德坤(市民政局局长)

  王永秋(市司法局局长)

  王金朝(市水利局局长)

  郭保国(市林业局局长)

  李香芳(市妇联主席)

  关  越(市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金志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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