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F1000-0201-2015-1125258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5〕29号
发布日期 2015-05-22 成文日期 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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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鹤政办〔2015〕29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5-22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认清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

  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工具创新不足、投资融资渠道狭窄、市场监管手段滞后等因素影响,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案金额、涉案人数增多,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同时,部分县区和部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跟不上、监管力度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影响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切实维护全市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大局上来,进一步深刻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手段,扩大社会宣传,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一)县区政府负总责。根据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把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定期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制定完善县区、乡镇政府非法集资案件受理、风险排查、宣传教育、案件处置和善后维稳等工作流程,责任落实到单位、个人,密切关注新型业态发展走向并引导其健康发展,防止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态借金融创新之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领导到位、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约束。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所属公职人员签订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变相保护的行为。

  (二)加大案件处置力度。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案件处置工作,对已立案件要迅速成立公、检、法、信访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一案一组,一案一策。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资产处置工作组,统筹指导涉案资产的查封、变现、处置工作。

  (三)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县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联网的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优势,强化基层政府工作责任,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苗头,要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超出本级职责范围的要及时上报,逐级解决问题。

  (四)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公安、审计、税务、金融监管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多方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企业公开信息核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等方式,及时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情况。各县区政府每季度至少选择1个行业1%—5%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置。

  (五)有效监测预警风险。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重视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梳理、通报和移送等工作。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抽查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的长效机制。

  (六)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完善非法集资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积极稳妥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做好非法集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对于跨县、市、省(区)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要切实按照“三统两分”(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分别维稳)原则进行。

  (七)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紧紧依靠当地维稳、信访部门,时时掌控非法集资参与者的稳定情况。对煽动闹事、组织串联大规模上访、封门堵路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挑头人依法处置。落实案件进展沟通协调机制,案件工作组要定期与集资参与者见面,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疏导情绪。要对本辖区参与非法集资的困难群众走访、慰问,加大救济救助力度。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参与非法集资的困难户提供公益岗位、介绍就业途径、加大创业技能培训,为有创业意向者优先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三、进一步强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

  (八)切实履行行业一线把关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清单制度、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约束机制、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审批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社会融资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

  (九)强化风险警示和法规培训教育。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注册时,向企业统一发放《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告知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新注册企业签署《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新注册企业,开展企业负责人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十)严格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市场准入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强登记管理,从源头上对担保类、投资类、房地产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行业,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小额贷款、投资咨询、保险代理、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以为农民提供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等名义设立的“粮食银行”等新型金融创新行业,凡规定仍实行前置许可制度的,严格查验许可文件,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坚决不予登记;按规定无前置许可的,严格登记程序,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其经营范围,做到表述准确、用语规范。

  (十一)建立健全行业企业“黑名单”制度。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评估,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非法集资风险苗头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记录,将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管指令的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列入行业企业“黑名单”,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二)强化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信用监管和抽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工商部门每年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企业进行一次定向抽查。对不及时公示相关信息、不按时进行年报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存在超范围经营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依据职能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有关主管、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要从证照管理入手,每半年开展1次主体资格清理活动,对投资、理财、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抵押贷款中介服务等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四)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投资类广告的日常监测,每周定期排查,对以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贷款中介等名义发布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以及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等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介入查处。督促广告经营单位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对金融投资类广告资讯信息相关手续的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对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广告发布者、经营者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五)强化行业自我约束。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保护、监督、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行业企业自我管理机制,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多元监管格局。目前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行业,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分级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十六)加大可疑资金账户监测控制力度。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重点监测的交易行为有: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汇款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经过人工甄别不能排除的异常交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经人民银行甄别后,对具有风险苗头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对未按规定监测可疑资金账户,酿成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追究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七)严格查处银行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银监部门要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涉足社会融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定期调查摸底,发现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从业员工,依法依规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十八)严防利用信贷资金参与非法集资。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新规执行力度,严防内外勾结、骗取信贷资金参与非法集资谋取高利回报的不法行为,筑牢银行业经营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隔离墙”。

  四、全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对资金链确已断裂、风险充分暴露、主观诈骗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快侦快办,坚决打击,震慑犯罪分子。坚持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类风险。

  (二十)加大防范非法集资社会宣传力度。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等部门制定年度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密切结合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势新特点,创新宣传内容、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强化宣传教育,对投融资中介机构、房地产、网络借贷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案件高发、风险隐患聚集的行业、领域,加强对其性质及合法经营范围的宣传,切实提高公众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二十一)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以现代信用服务中介为支撑,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担保类、经纪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将其信用情况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在保护隐私、明确责任、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五、抓好协调督导

  (二十二)加强协调督导。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力度,强化案件督查督办,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落实。规范案件协调工作,推动非法集资案件依法有序进行。通过定期不定期协调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在侦办管辖、资产查封、资产追缴等方面的争议,全面掌握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情况,着力解决跨区域案件查处侦办难、资产处置变现难、社会稳定维护难等问题。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督导各县区政府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点督导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机制建设、宣传教育、风险排查、集资参与人维稳情况,央批案件、部督案件、省督案件及社会反应强烈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政策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三)加强信息通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析辖区内工作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信息报告、通报等。调动和促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切实防止监管真空和管理缺位。

  (二十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做到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对未按规定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政府职责造成工作延误的,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未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紧急重大事项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非法集资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县区政府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及《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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