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5-1146280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5〕35号
发布日期 2015-06-03 成文日期 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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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2015〕3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6-03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7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

  若  干  意  见

  市房产管理中心  市发改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市银监局

  (2015年5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发挥房地产业稳定增长、拉动经济、改善民生等的重要作用,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新常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原则上放款时间不超过1个月。

  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各县区、有关部门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实行异地贷款政策,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四、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吸引非鹤壁籍人口到我市购房

  凡在我市城区购房的非鹤壁籍人口,可按鹤壁籍人口购房优惠政策办理购房贷款及各项税费手续。非鹤壁籍人口购房后,可凭房产证、居住证享受城区居民同等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待遇。

  六、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已供地项目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开工建设。

  七、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调整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方式,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面向市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放宽到90平方米。在城中村改造中,要适度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实物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安置。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

  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可调整至3%。

  八、建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供电、通信、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提前谋划并及早建设,确保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相关设施不配套、给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九、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保障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势,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防范风险预案。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优惠政策,大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各县区要认真负责妥善解决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遗留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完善手续,加快项目建设。实际开工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已具备申办施工许可法定条件,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且无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区重点项目,自文件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补办施工许可证。实际开工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具备申办规划许可法定条件,并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策性住房及省、市重点项目,可以补办规划许可证。

  强化舆论引导。加强房地产市场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氛围。

  本意见自5月27日起施行,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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