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F1000-0201-2015-1146227 | 发文字号 | 鹤政办〔2015〕31号 |
发布日期 | 2015-06-03 | 成文日期 | 2015-05-20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2015〕31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6-03 字体大小: | |||||||||||||||||||||||||||||||||||||||||||||||||||||||||||||||||||||||||||||||||||||||||||||||||||||||||||||
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项目单位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或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通过规定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成交人)的活动。 本条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以项目业主身份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规范管理、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常指导、规章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场内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五)协调、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交易的场内组织、服务与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进场交易事项,发布进场交易活动信息;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进场交易的报名资格,组织实施场内交易活动,出具进场交易证明; (三)参与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组织现场抽取、使用专家评委,协助有关部门对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四)负责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维护中心的正常交易秩序; (五)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六)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等。 第八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水利、交通运输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在交易中心设立常驻监管窗口,指派专人代表本部门进驻交易中心现场,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执法、行业管理、部门监督及投诉处理。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市本级及市辖区范围内(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在交易中心进行(详细目录附后):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化、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选定;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九)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二)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和社会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交易目录中未列明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入场交易。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交易事项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售、评标(审)委员会(组)组建、开标、评标、拍卖、谈判、磋商等过程,均应在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 保证金由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按照招标(采购、竞买、转让、出让)文件的要求交纳,统一汇入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库抽取终端。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评标(审)、论证等专家须从抽取终端随机产生,抽取过程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络平台,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络平台应提供交易项目立项、发布交易公告、发售交易文件、咨询、交易文件审核(备案)、答疑、制作投标文件工具、下载交易资料、电子评标等模块或功能。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音视频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图片资料等相关原始记录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将竞争主体、代理机构等单位和评标(审)专家、监督人员的进场交易不良行为及时报告市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对各交易主体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审核和发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未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措施的; (五)依法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但未履行相应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物权属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确认交易项目业主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分权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项目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三)交易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操纵交易价格的; (四)交易项目业主以买方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内容、交易方式、组织形式等事项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核定。如需变更的,应经原核定机关按规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程序: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审查备案工作。 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服务。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事项、提供交易场地、发布交易信息、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提供电子招投标文件的制作工具、提供电子招投标文件模板、提供信息查询(包括网上质疑、答疑模块)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告交易结果、出具进场交易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项目交易程序: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地价(采矿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拟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招拍挂底价及增价幅度,委派具有招拍挂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招拍挂活动,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具体包括: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外发布出让公告,发放出让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情况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组织召开招拍挂现场会议;招拍挂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提供全程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项目交易程序: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产权交易项目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产权交易项目的审批、委托等工作。 产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由转让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交易方式和中介代理机构。 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的中介代理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服务。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事项、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地、抽取专家、公告交易结果、出具进场交易证明、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质疑和投诉等。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程序: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确定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管理;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等工作。 交易中心依法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具体包括:受理交易项目、制定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组织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制定或确定采购文件、预约交易场地、发布交易信息、发售交易文件、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提供信息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选取)服务、组织采购活动、公告交易结果、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质疑并作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资料向财政部门备案等。 第二十八条 其他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内部监督、行业监督、综合监督、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多层监督机制。 交易中心应对违反交易程序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公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保障进场交易活动合法合规有序进行。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执法。 市公管办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工作和交易中心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共同督促交易项目进中心交易。对应进未进的,交易中心不得出具进场交易证明,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暂停项目的执行,不予办理资金拨付使用等有关手续。 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交易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和评标(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权限内项目交易活动行政监督执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内部工作规则、制度,由交易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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