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5-1171742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5〕42号
发布日期 2015-07-01 成文日期 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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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5〕4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7-01 字体大小: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编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23日

  
鹤壁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人员安置方案

  市编办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0日)

  为扎实稳妥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鹤政〔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人员范围

  鹤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以下六类人员适用本方案:

  (一)市级在编在册在岗人员;

  (二)在执法岗位工作的市级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前在编在册人员;

  (三)在执法岗位工作且人事关系在市级公路系统企业身份人员;

  (四)聘用人员(2003年、2008年考试选聘到收费站工作现仍在市级执法岗位工作的转岗人员);

  (五)临时人员;

  (六)从浚县公路局借调到市级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安置途径

  (一)退休或提前退休。截止2015年12月31日,第一、二类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第一、二、三类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批准、人社部门审核,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二类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待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市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考试招录。第一、二类人员参加统一考试,第一类人员按程序招录至新组建的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不足部分从第二类人员中择优录用。

  (三)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第一类人员、经考试未录用的第二类人员、第三类人员、第四类人员,可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36号)规定,一次性领取补助资金。

  (四)聘用为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协管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协管员。经考试未录用的第二类人员、第三类人员、第四类人员不同意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可经本人申请、通过考试聘用为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协管员,签订用工合同,原身份不变。

  (五)解聘或清退。经过以上途径仍未安置的人员以及第五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解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等后,予以解聘和清退。

  (六)第六类人员安置问题。从浚县公路局长期借调到市超限运输管理处工作的21人,可选择以下3种途径中的一种进行安置:回原单位安置,或给予借调期间每年1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后自谋职业,或参加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协管员考试聘用为协管员。

  三、费用保障

  人员安置费用由市财政按原渠道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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