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5-1175110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07-06 成文日期 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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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5〕43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7-06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鹤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29日

  鹤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6月10日)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驻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招商等专项工作设立的常设性临时机构,下同)更好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大幅度减少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数量,严格控制设置,严格规范运作。

  (二)坚持深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

  (三)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举措,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四)坚持规范创新。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强化管理,创新服务,促进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三、精减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精简驻郑州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驻郑州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郑州办事机构。对撤销的驻郑州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置。

  (二)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由同级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由同级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政府及所辖县区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探索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三)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派出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省政府审批。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撤销。

  四、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以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以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一)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与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

  (二)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处置突发事件、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发展服务。

  五、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

  (一)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三)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的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一)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派出地政府作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派驻办事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

  (二)加强派出地政府与派驻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派出地政府要加强与驻在地管理部门的协调,建立机制,及时沟通驻省会办事机构工作情况;派驻地管理部门要适时向派出地政府通报驻本地办事机构运行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征求驻在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强化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审计,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

  七、工作步骤

  (一)自查上报阶段(7月15日前)。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查上报工作。自查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或盖章后,于7月15日前报送市事管局,实行零上报,市事管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25日前)。各县区和市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省和市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三)总结报送阶段(10月30日前)。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送市事管局。市事管局根据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附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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