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关于批复第三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4〕730号)、《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市财政局、发改委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示范项目。具体包括产业园区改造提升工程、蓝天碧水工程、建筑绿色行动工程、绿色低碳交通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补链工程等五个方面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性奖励资金和省、市财政用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一是对既有政策能完全覆盖的项目,要优先通过既有渠道争取资金,不宜直接列为示范项目,避免重复投资;二是对既有政策没有覆盖,但对全市节能减排具有很强针对性、示范性的工作,可优先列为示范项目;三是对既有政策能支持,但资金规模不够、使用领域不能满足整体推进的需要、工作仍然存在“盲点”的项目,可列为示范项目,但要优先争取既有渠道资金,尽量将奖励资金用于既有政策不能覆盖的环节,形成互补。

 

第二章 项目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方式:奖励资金通过财政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原则上一个示范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按照当年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金额。

(二)以奖代补。对能够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三)贷款贴息。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计算的依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示范期间)、实际支付利息数和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四)探索新型资金管理模式。研究探索从奖励资金中统筹一部分资金,成立一家国有公司,代表政府出资参股一些企业,实行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

第六条  支持额度:对市级公益性示范项目,中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50%,其余为省市补助;对县区(含产业集聚区,下同)的公益性示范项目,中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50%,其余由县区自筹为主,省、市级可适当补助;对非公益性典型示范项目,中央、省、市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20%且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提高奖励资金的支持比例或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定程序

第七条 年度节能减排综合示范项目。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等部门提出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项目评审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和专家独立评审工作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和奖补方案,提交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下达年度项目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计划分期分批实施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申报。同一类型的项目,有县区地方配套资金承诺的示范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根据县区政府承诺保障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快慢,择优扶持。

第九条  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提交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县区初审,正式行文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本级项目由市归口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承诺书、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批复、能评审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具备自有资质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其他应提供的资料或证明。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附件1);各县区在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审查情况等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承诺(附件2)。

 

第十条  各县区、市归口部门负责项目筛选、申报、建设等关口,建立项目联络人制度,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奖励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安排人员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检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上报、多头上报等问题。

第四章  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项目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区,县区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本级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市归口部门初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审批,市财政局拨款。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类项目,满足启动条件且配套资金落实后,预拨奖励资金的30%;项目完成当年投资一半后再拨付20%;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清算拨付。以奖代补类项目,项目验收后按照节能减排效果给予奖励。贴息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示范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实际贷款给予贴息,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为推进特别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可预拨奖励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招标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项目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已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县区、市归口部门要加强跟踪调度,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进展滞后的,督促限期整改;对项目建设条件不落实、长期停滞不前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项目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督导;对于已预拨奖励资金的项目,三个月内未开工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分级协调和跟踪督查制度。

(一)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分析示范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示范项目推进中的主要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进度、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市领导小组。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奖励资金或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视实际情况对项目单位实施警告、收回资金等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示范项目信息报送及统计制度。各县区要确定一名联系人,每个示范项目要确定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负责与市归口部门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报送信息、统计数据、沟通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各县区及各示范项目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归口部门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填报鹤壁市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于当月25日前上报。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节能减排效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季度末前上报。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示范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对于未按照计划完成、未达到计划实施效果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年底前上报。

 

第六章 绩效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每年年底,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当年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由县区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直项目由市归口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综合验收,项目验收完毕后,按照程序将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归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实施成效的分析和评估;对获得奖励资金扶持的示范项目,要积极进行绩效评价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选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虚报、冒领等不当手段套取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 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单位项目申报资格。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节能减排效果低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对应指标时,对公益性项目同比例缩减奖励资金额度;对非公益性项目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县区在下一年度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示范期结束后,我市通过国家三年总体绩效考核,获得合格或优秀以上成绩,市领导小组将给予三年总评为“优秀”的县区一定的奖励,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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