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职责分工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职责分工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5-1262179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5〕72号
发布日期 2015-10-15 成文日期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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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职责分工的通知 鹤政办〔2015〕7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15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我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以来,市政府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形成了县区政府负主体责任、市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的工作格局,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县区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措施,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2.负责辖区内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城市危房等各类棚户区的调查核实;

  3.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购置、改造、租赁)长期规划,合理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4.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手续;

  5.负责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改造、租赁)、分配、确权、运营维护等工作;

  6.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核准、发放;

  7.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完善住房保障综合服务系统。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1.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

  2.市发改委负责争取工矿棚户区项目上级补助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资金等,及时下达中央和省、市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3.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规划及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或指导;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和项目用地审批;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工程建设手续的办理或指导;

  6.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积极筹措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达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监管;

  7.市民政局负责市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对提出申请的城市居民或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比对、核实及出具书面报告;

  8.市审计局负责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分包督导工作机制

  为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成立由7个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督导组,分包各县区、开发区、浚县农场,督促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具体分组如下:

  第 一 组:浚县

  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中心

  组    长:市房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房产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房产管理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 二 组:淇县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组    长: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 三 组:淇滨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组    长: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发改委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 四 组:山城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组    长: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 五 组:鹤山区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    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 六 组:开发区管委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组    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 七 组:浚县农场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组    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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