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6-1343875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5〕45号 |
发布日期 | 2016-01-11 | 成文日期 | 2015-12-31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5〕45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1-11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鹤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治原则,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预防控制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环保、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为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等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条 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进行经常性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一)医院、饭店、宾馆、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厂、农贸市场、粮库、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一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储运、防蚊蝇门窗、防鼠门网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二条 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立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三条 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级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第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同级爱卫办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专(兼)职消杀队伍,科学合理选择病媒生物消杀药物并报同级爱卫办备案。同时,协助爱卫办做好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测试,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预警网络,为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急预案,做好消杀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 (四)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对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消杀设施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加强对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组织协调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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