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6-1343871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5〕44号 |
发布日期 | 2016-01-11 | 成文日期 | 2015-12-31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鹤政〔2015〕44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1-11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鹤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社会监督,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保、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体育、旅游、宗教、文物、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八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妇儿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十一条 列入禁烟范围的公共场所,其所在单位或经营者要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本单位区域内的会议室、大厅、楼道、走廊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警语、标志和监管部门电话。 (二)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三)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四)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组织,健全禁烟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职责,保证禁烟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制止吸烟者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任何公民都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或经营者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职责。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要积极宣传禁烟工作的意义、规定和要求,不发布烟草广告,定期播放吸烟危害健康的公益广告,营造禁烟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教师和医务工作者应带头控烟。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教育活动,教育青少年不吸烟,远离烟草危害。 第十六条 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争当禁烟工作典范。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以点带面推动禁烟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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