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6-1343860 发文字号 鹤政〔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6-01-11 成文日期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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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鹤政〔2015〕43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1-11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31日

  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

  为抓住机遇加快推进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15〕10号)等精神,现就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力度

  (一)加大企业境内上市奖励力度

  1.对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2.对通过买壳成功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或募投资金投资于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差额奖励。

  3.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对已上市、在“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首次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债券市场融资

  鼓励企业运用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1‰的发行补贴,单次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五)鼓励企业大力引进保险资金

  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我市交通、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重点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0.5‰的奖励,单次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六)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1.每辅导成功1家企业上市奖励主办券商10万元。

  2.每辅导成功1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主办券商2万元。

  3.已上市、在“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首次以股权质押贷款的,对市内贷款银行给予贷款额度0.5‰奖励,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七)奖励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市级固定税源企业、金融机构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奖励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支付,县属企业奖励由企业所属县财政支付。

  (八)奖励资金审批

  市级固定税源企业、金融机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据此拨款。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同时向市政府金融办、区政府金融办或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县属企业直接向县政府金融办或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下达后向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奖励资金自提交申请至发放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奖励在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企业、金融机构在申请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涉嫌欺诈等行为的取消奖励,追回其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同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大力支持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一)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

  由市政府金融办制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入库标准、评审办法、动态管理机制等。各县区筛选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建立辖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向市政府金融办推荐优质企业,经市政府金融办组织评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市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

  (二)建立绿色通道

  对已经和中介机构签约进入上市、挂牌实质阶段的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消防、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社保(公积金)证明等方面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积极主动办理,及时妥善解决。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实行联合办公、联审联批、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对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等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本着尊重事实、简化程序、灵活处置的原则,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三)减轻企业上市、挂牌成本

  1.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上市、挂牌后由受益地方财政按50%比例返还支持。

  2.后备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股东。

  3.后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免征契税。

  4.后备企业因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涉及产权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登记处理。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水、电、气(热)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5.后备企业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改为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标准核定。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依法申请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可在上市、挂牌后一年内分期缴纳。

  (四)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等部门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并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现代物流、农业结构调整、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小巨人)专项扶持、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补助、国家创业投资引导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银行推荐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倾斜支持力度,信贷增量优先保证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对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申请助保贷、还贷周转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协调推进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制定得力措施,保障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对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要组建专门协调服务班子,实行县级领导牵头制度,一企一策开展精准服务,加大推进力度。

  (二)强化目标考核

  各县区资本市场融资目标任务列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市政府督查室、金融办等部门对各县区目标落实情况实行月督导、季通报、年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三)加强信息沟通

  后备企业确定中介机构、改制、上市辅导、申报材料、上市或挂牌、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同时向市、县区政府金融办或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部门报告,否则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奖励。

  (四)加强培训辅导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本市场融资培训、搭建多方对接合作平台、组织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帮助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升资本市场认识、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资本市场融资相关政策,帮助企业树立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信心,营造政府支持、企业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市本级已出台的相关企业上市扶持政策不再执行。

  各县区要依据本政策,尽快研究制定或调整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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