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单位入库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F1000-0201-2016-1469226 | 发文字号 | 鹤政办〔2016〕24号 |
发布日期 | 2016-06-02 | 成文日期 | 2016-05-26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单位入库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2016〕24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6-02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状况的基础,“四上”单位(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单位与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是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重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四上”单位统计入库管理服务,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入库,确保应入尽入,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上”单位入库的重要意义 “四上”单位是一个区域的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又是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考核体系中指标数据的主要来源和重要支撑,其数量、规模、结构直接决定着一个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和速度。新增“四上”单位是一个城市当年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按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先进库、后有数,要进库、走程序”的规定和“应入尽入、应出尽出”的原则,认真做好我市“四上”单位入库工作,提高“四上”单位入库率和数据质量,对及时准确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经济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四上”单位标准及申报范围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单位。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四)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者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三、“四上”单位入库申报材料 根据“四上”单位申报标准及范围,当年新开工或新投产并连续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的单位可以进行月度申报,对原有规模以下或限额以下单位达到标准的实行年度申报。 (一)证照材料 审核登记表,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其它材料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发改委或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单位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表(仅由所经营商品的品种在本表商品目录内的企业提供)。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单位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四、申报步骤 (一)各县区、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商务中心区依据“四上”单位申报要求,对辖区内当年新开工和成长型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收集达到规模标准单位的相关证照和申报资料。 (二)各县区、开发区将初审通过的单位材料及时录入上传基本单位名录库平台。 (三)市统计局通过基本单位名录库平台查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到单位实地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审核,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后的单位进入当月、当年统计调查“四上”单位库。 五、激励措施 为鼓励“四上”单位积极入库,凡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由国家统计局新批准入库,并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制度要求执行相关专业年(定)统计报表、符合标准的“四上”单位,市财政每户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奖励入库单位所在县区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商务中心区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单位所在地名单,由各县区、开发区于2017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和单位所在地。 2016年5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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