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6-1539097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6〕53号
发布日期 2016-09-28 成文日期 201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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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6〕53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9-28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1日

  鹤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行为,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的监督;

  (二)负责鹤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三)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四)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资金存取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

  (二)协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在商品房预售前,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标注监管银行及账号。

  第七条  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编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建议约定为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费)、监管银行、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预售人在签订监管协议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并明确监管方案。

  第九条  预售人变更监管银行或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与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管理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进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定金、预付款、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预售人凭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为预购人开具售房票据。

  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凭银行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台账。

  第十三条  预售人应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对账单,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编制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监管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使用资金意见,持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的证明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监管银行按照核实后的使用预售资金计划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所需即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预售人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等有关工程建设费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以以其超出部分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以及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费用。

  在项目竣工前,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款计划,按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后、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三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时间节点(根据多层、小高层、高层建设层数,可分别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一、四分之二、四分之三等资金使用时间节点)编制。

  第十七条  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的,预售人可以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提交退款申请,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监管部门审核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监管银行即时办理。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应加强专用账户管理,建立健全授权审批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核查预售资金审批支出等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监管银行发现预售资金未按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发现违规出账等问题的,应立即纠正。

  第二十条  预售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书面告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并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各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

  账户;

  (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山城区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山城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先行区的若干意见》(鹤办〔2015〕5号)、鹤山区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鹤山区综合改革实验区的若干意见》(鹤政〔2014〕9号)要求,在权力下放期间做好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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