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1000-0201-2016-1571526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6〕64号
发布日期 2016-11-18 成文日期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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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2016〕64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1-18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27号)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保障安全作为城乡建设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能源体系、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按照安全发展要求修订完善区域、行业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全面清理和废除借发展经济为由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达到简政放权目的的同时,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监管不放松。

  (二)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安全规范。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制修订工作,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对照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企业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工艺技术安全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尽快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企业制度规范体系。

  (三)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和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讲力度,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在其网站、行政服务大厅、行政许可窗口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查询咨询服务,告知企业和群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政策和程序。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乡镇(街道)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指导监督,协调督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明确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将政府监管责任细化为监管人员的行为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企业职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强化“一备三查”(树立工作准备理念,在工作前检查知识技能、检查工具设备、检查周边环境),坚决纠正和克服习惯性违规违章行为。

  (六)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政绩业绩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时,要考核其安全生产履职绩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信息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七)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处理。对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事发地政府要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区政府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可由市政府提级调查。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所有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政府要在事故结案1年内,组织对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报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八)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发展安全保障性较高的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坚决淘汰安全风险高的工艺技术和不符合安全发展要求的落后产能。城乡建设规划和企业空间布局设计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对易燃易爆场所、石油天然气管线和矿山可能危及区域等实施安全避让。严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论证,强化区域安全容量评估,贯彻落实最低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生产工艺技术等准入限制标准;严格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计审查和建造检验;严格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审查、过程核查和市场准入把关,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过期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调整行业准入限制标准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九)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产业布局、行业特点,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地区和企业。对重点监管的企业,逐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重要时期、重点行业监管执法,特别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冶金建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线、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客运、液氨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执法检查,确保安全稳定。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内容,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化建设、承诺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等情况,开展定期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加强协调联动和督导督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和重大事项联席办公机制,加强部门议事协调、联合检查和区域联动执法,构建衔接顺畅、严密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网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和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和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象和职责范围,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执法检查频次,强化事故预防控制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挂牌督办责任和措施,挂牌单位要定期对相关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跟踪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完善落实整改措施,严防因失管失控导致事故发生。

  (十一)严格群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群众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研判,畅通“12350”和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和网络、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处理、及时反馈通报情况,切实维护群众安全生产权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执法监督制度和程序机制,及时受理核查对监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投诉举报,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运用,对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信用优秀企业,在项目核准、证照登记、税务办理等方面优先办理,在银行贷款、保险费率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

  (十三)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2016年年底前所有县区要成立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功能,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事故预防机制,市工伤保险机构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每年实际征缴总额的5%的比例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商业保险机构要每年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收入中提取10%作为事故预防费用,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等事故预防工作。

  (十四)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县区要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在2017年年底前整合建立与国家、省对接的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加快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享。市、县两级政府要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继续强力推行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危险工序监控、客货运车辆实时定位,支持市、县相关信息平台与企业监控信息平台对接。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控。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分析总结我市安全生产的规律性,及时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安全预警和事故预防。鼓励各县区、行业和企业设立“事故警示日”,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警钟常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气象、地震、环境保护的预警联动机制,及时组织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条件下的安全风险进行预防预控。

  (十六)加强安全河南创建。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快推进《安全河南创建纲要》贯彻实施,继续开展安全乡村、安全社区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积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明确网格长、网格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村和社区,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公共安全人防、物防和技防网络。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七)加强体系运行监管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审核企业资格时要同步考虑安全生产需要,加快实现涉企行政许可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听取履职汇报、查阅记录档案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对发现隐患的,要查处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岗位人员安全生产不作为问题,加快实现以现场具体设备设施检查为主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察的转变。

  (十八)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流程,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要完善年度执法计划、监管执法任务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执法效果评估等制度规范,根据监管执法任务选派参加人员、制定检查实施方案,促进监管执法科学化、规范化。积极推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同类事项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特别是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相关设施或物品,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措施,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建立监管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公示、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完善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权责配置科学、奖惩准确到位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安全生产重大复杂案件,要邀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提供司法咨询、指导和保障。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五、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二十一)健全基层监管执法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豫政办〔2015〕12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2016年年底前健全县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2017年年底前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城乡安全生产网格化、一体化监管执法。

  (二十二)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全力构建安全生产人防、物防、技防网络体系,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素质、设备保障能力和技术应用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证调查取证、安全防护等装备和基层执法、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2017年年底前为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二十三)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开展法制专题培训,每3年进行1次安全生产业务轮训,提升本系统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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