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F1000-0201-2016-1579860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6〕65号
发布日期 2016-12-02 成文日期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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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 鹤政办〔2016〕6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2-02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教育综合安全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学校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安宁幸福,关系社会稳定与繁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各学校在学校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防范和遏制了校园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但一些学校危害学生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厌战情绪、麻痹松懈思想,牢固树立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学校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常规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基础建设。学校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全面提升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的建设水平。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聘用规定数量的专职门卫和保安员,按照标准配全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器械;加强校园技防设施标准化建设,在学校大门、围墙、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和人员聚集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学校门卫值班室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要加强技防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要提高校舍等基础设施安全性,严禁使用D级危房。各级政府要加大校园安保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学校安全防护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络,形成人人有安全责任,事事有安全措施,学生在校期间时时处处有安全保障。要落实每日值班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担任治安员、参与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值班人员做到上放学时段提前到岗挂牌迎送学生;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以及小学生、幼儿接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校园,严防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要加强校内巡逻,寄宿制学校要实行夜间巡查,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值守。要加强对学生集体活动的管理,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时,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教学楼内教学活动管理,尤其是课间操和早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安排好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明确值班教师疏导学生,防止踩踏事件发生。

  (三)进一步抓好学校法治安全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推进安全知识“三进”(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和“四落实”(落实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确保安全教育课程每学年不少于12课时,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养成安全习惯。公安、交通、消防、民政、地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灾减灾日、消防日、交通安全日、网络安全宣传周等安全教育活动,会同教育部门开展学校防火、防触电、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防交通事故、防不法侵害和爱路护路等专题教育活动。综治部门要组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进一步落实选派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及辅导员制度。要定期参加家长会,听取意见建议,督促家长做好学生、儿童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人身伤害、火灾、食物中毒、拥挤踩踏、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广泛开展应急疏散演练,高等学校要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军训等时段开展演练,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规模大、灾害发生几率高的学校还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增加演练次数,强化师生应急避险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受益的安全素养。学校要把法治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课时计划,加强学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其法律素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溺水预防。各级教育、公安、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建立联防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构筑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的安全防护防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重点教育孩子做到“六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此外,还要配合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重点水域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水域权属主体要加强沟、塘、塌陷区、取土坑等水域安全隐患排查,设立警示标志,对尚未设立或已不醒目的,要立即完善,并切实加强水域管理和日常巡查。妇联、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家长或监护人是儿童第一责任人的宣传,使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校讯通、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孩子的防溺水教育和监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育、旅游、南水北调办公室等部门要加强水库、河道、水渠、渡口、公共游泳场、建筑工地形成的水池、水坑、旅游景区的内河、南水北调鹤壁段河流等危险水域管理,加大巡防力度,设置必要的防护、救生设施和防溺水警示标牌。

  (五)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实行统一管理,要按照《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中校车使用许可程序办理校车标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校车安全动态监管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接送学生或幼儿车辆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确保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教育部门对使用非法接送学生或幼儿车辆的学校,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及享受政府奖补的资格,并对其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

  (六)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规定和要求,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据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要按照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规定,如实记载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饮食安全和学校卫生监督。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法人代表负责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中小学营养餐校领导陪餐、食品留样等制度,加强中小学营养餐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制度,实施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开展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等工作的监督,积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督促学校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制度、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制度、校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校内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的建设以及医务人员的配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对新、改、扩建校舍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验收,积极防范学校饮用水、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八)进一步加强学校危化物品管理。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处置力度。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九)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安全环境治理。公安部门要在学校周边增设警示和提示标志、人行横道、信号灯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要进一步完善校园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增加巡逻力量,切实做到在上、下学时段“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或特殊时期校园治安状况处于在控状态。综治部门要定期组织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司法、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排查整治,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要及时处置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治安案(事)件,有效防范和制止各种危及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全面清查校园周边黑网吧、“黄赌毒”等治安乱点,严格校园周边商业网点、摊点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学校及周边非法经营的各种文化娱乐场所,加大对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力度,取缔干扰学校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要强化对周边化工厂、加油站、加气站及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等易燃易爆生产单位及设施的管控,并逐步迁移,使危险和污染源远离学校,严禁在校园周边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要重点排查校园周边易肇事肇祸、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重点上访人员、吸毒人员、因涉校涉园矛盾纠纷扬言报复、生活无着、债务缠身等重点人员,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纳入工作视线,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严防失控漏管造成现实危害。

  三、健全机制,强化责任,严格落实教育综合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落实政府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综治、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协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应监管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分析研判安全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逃生演练,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学校安全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秩序,会同综治、教育等部门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安全防范;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提供财政保障,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校舍、燃气设施设备等安全状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落实卫生、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并依法对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对校医和保健人员的技术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进行监管和指导;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督促、指导学校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依法对学校建筑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排查,帮助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具体岗位工作负责人直接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场所、装备“六落实”,推动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落实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网络,出现重大治安、安全事件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治安问题,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决不能推诿拖延;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

  (四)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要认真落实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部门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综治部门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因学校周边地区秩序长期混乱导致发生学校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和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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