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1000-0201-2016-1579866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6〕66号
发布日期 2016-12-02 成文日期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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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2016〕66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2-02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15〕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及配备标准,规范乡村医生管理,改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着力解决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发展问题,全面加强乡村医生准入、执业和退出管理,切实增强岗位吸引力,改善执业环境,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全面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力争到2020年,使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保障,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适应发展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队伍(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是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层组织,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全面开展签约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试考核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1.2名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并按规定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无人执业的村卫生室,可以统筹调剂或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同时,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执业资质定期核查制度,定期对乡村医生执业资质进行核查。

  (六)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重点加强执业行为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督促指导乡村医生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政策。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超范围执业、违规执业、过度诊疗、过度用药、违规转诊的乡村医生,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各县区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签约服务,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并录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医生退出管理办法,健全乡村医生到龄退出、考核退出、违法违纪退出等退出机制。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年龄超过65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对身体健康、群众信任的到龄乡村医生,或因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从业人员,影响居民看病就医需要继续留用的,经申请审核可以适当延长执业年限。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

  三、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九)全面推行签约服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或由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的责任医师服务队伍,与农村居民每年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约定服务,并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县区要制定具体的签约服务管理与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签约服务人口数给予补助。签约内容以外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2016年底前,签约服务工作要全面开展。

  (十)落实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积极引导乡村医生按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十一)规范在岗人员培训。各县区要依托县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上级医师岗位指导、例会、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参加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定期培训、脱产进修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同时要按照自愿申请、统筹安排的原则,积极做好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的选派工作。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落实《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按规定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十三)加强乡村医生培养。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发展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域内具备条件的医学院校开设临床专科,加快培养合格的乡村医生。各县区要按要求积极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落实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高专免费医学生培养选派工作。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四)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各县区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健全补偿机制,畅通补偿渠道,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在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买乡村医生服务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并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标准承担。各县区和相关单位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十五)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50%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市级财政依据四部门联合上报的2013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配套15%,剩余部分及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全部由县区财政负担。到龄(65周岁以上)乡村医生延长执业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六)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县级政府要承担村卫生室建设的主体责任,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村卫生室的水、电、网络等日常运行费用进行补助。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七)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乡镇卫生院出现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结合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鼓励各县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采取人事代理制、岗位聘用制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八)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采取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筹集医疗风险基金等方式,积极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九)评选表彰优秀乡村医生。积极开展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乡村医生的优秀事迹,弘扬正能量。

  七、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队伍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着力解决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十一)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严格督导考核。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市政府将定期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力、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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