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索引号 | F1000-0201-2017-1763663 | 发文字号 | 鹤政办〔2017〕21号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 成文日期 | 2017-06-30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鹤政办〔2017〕21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06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对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职工医保病人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维持500元不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500元。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和其他非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率由0.5%恢复为1%。 三、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4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万元。 2017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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